營所稅系列13:進貨發票對象不正確,盈虧互抵差很大!
籲營利事業之進貨、費用及損失,務必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之憑證,以免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影響適用盈虧互抵之權益。
籲營利事業之進貨、費用及損失,務必依規定取得交易相對人之憑證,以免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影響適用盈虧互抵之權益。
國稅局於111年9月29日,發函提出關於「111年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錯誤或疏漏態樣彙整表」,提醒大家多注意。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中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計算應繳稅額。但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其同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所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相關規定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108年今年營所稅申報期限因疫情延長至6月30日,企業有較多時間可更正申報。但官員提醒,企業往年最常犯十大錯誤,像是未加計漏開發票的銷售額、借貸給他人未設算利息收入等,今年企業應慎重檢查,以免被國稅局開稅單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