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符合6種情形的營利事業,可免辦暫繳,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免徵營所稅者、2023年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2024年度新開業者、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當期決算申報者
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該部公告之。(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二、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48條之2)
三、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修正條文第6條之1及第50條)
近來高股息ETF吸引投資人目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根據ETF分配收益所得歸類不同,相關課稅規定不盡相同,大致可分為四種,投資人取得相關所得要特別留意。
近來市場掀起一波波ETF熱潮,如0050、0056及年初新募集的00939及00940,成為市場話題。
中區國稅局指出,ETF按其投資標的分為國內成分股ETF、國外成分股ETF、債券及固定收益ETF等,根據分配收益所得歸類不同,影響納稅人是否需要申報、是否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等,也會影響是否應申報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
第一種,若分配收益歸納屬於股利或盈餘所得、營利所得、境內金融業利息所得、境內其他利息所得、附買回債券利息所得、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等,依規定均須申報繳稅,不過也都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不必自己大費周章蒐集所得資料。
第二種,若為國內財產交易所得、收益平準金、資本公積三項所得類別,皆不屬於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不過這三種ETF分配收益所得,也都不需要申報繳稅。
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員工伙食費上限金額調高為3,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適用
一、配合CFC制度修正(第2條、第30條、第32條、第100條):
近來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下列型態:一、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二、跨轄區設立關係企業,以規避稽查。
三、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替關係企業開立銷售發票分散收入,將取得之憑證轉供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四、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常聽到成立 投資公司 可以節稅,是真的嗎?
成立投資公司可以節稅。最大的節稅利益來自股利所得。 對股利所得很高的大股東而言,個人持有股票獲配股利多數會選用”直接分離課稅”,稅率是28%,此外,個人獲配股利尚要繳納補充保費2.11%,算2%加上去,等於大股東個人持有股票獲配股利的稅率達到30%
111年綜所稅 申報重點:
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及課稅級距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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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國內證券之交易所得雖停止課徵所得稅,但仍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證券交易所得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為維護租稅公平,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營利事業能繳納最低基本稅額,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若營利事業未正確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涉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