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信託-遺產及贈與稅, 民法, 稅務問答-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 遺產特留分, 遺贈

遺產稅申報別踩雷!從申報到節稅規劃,一手掌握資產傳承

關於遺產稅的基本申報方式、可扣除項目及計算方法,及實務上應用,整理如下:

目錄

一、 遺產稅基本申報方式與規定

  • 申報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 辦理申報。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可申請延長 3 個月。
  • 申報範圍:
    1. 經常居住在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應申報其在境內及境外之全部財產。
    2. 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僅需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申報。
  • 申報機關: 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國稅局)辦理申報。
  • 完成繳稅領取「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後,方可辦理遺產過戶登記。

二、 免稅額與可扣除項目(115年起適用)

遺產稅提供多項減除項目,可大幅降低應稅淨額:

1. 免稅額

  • 一般案件: 現行免稅額為 1,333 萬元
  • 特殊案件: 軍警公教人員因公殉職,免稅額加倍為 2,666 萬元。

2. 常見扣除額(定額)

  1. 配偶扣除額: 553 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每人 56 萬元(如有拋棄繼承者則不可扣除)。
  3. 父母扣除額: 每人 138 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每人 693 萬元(須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等級,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病人)。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
  6. 喪葬費: 固定扣除 138 萬元,不需憑據。

3. 其他扣除額(不定額)

  1. 未償債務: 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如銀行貸款、私人借據、標會債務等),只要有確實證明文件,可全額扣除且無上限
  2.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生存配偶可請求分配夫妻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此請求權效力優先於繼承,該金額不計入遺產課稅。
  3. 農地扣除額: 繼承農業用農地且繼續作農用,需檢附農業用地使用證明,其價值可全數扣除。
  4. 連續繼承(九年條款): 被繼承人死亡前 9 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繳過稅者,可享有減免。其中 5 年內繼承者 100% 免稅,6 至 9 年內則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

三、 遺產稅計算方法

遺產稅採用累進稅率,計算公式如下:

遺產稅計算公式

遺產稅之稅率與級距(適用於 115年 1 月 1 日起):

遺產淨額範圍稅率累進差額
5,621 萬元以下10%0
超過 5,621 萬至~1 億 1,242 萬元15%2,810,500 元
超過 1 億 1,242 萬元20%8,431,500 元

四、 遺產稅節稅與扣除額運用

節稅1:遺產稅「九年條款」是針對短期內「連續繼承」所提供的優惠

隨著超高齡社會來臨,短期連續繼承頻率增加,此條款成為房產傳承的重要節稅工具

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0 款(不計入總額)及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扣除額)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減免比例與計算方式

減免程度依據兩次繼承之間的時間間隔,採按年遞減方式計算:

死亡前 5 年內繼承: 財產價值 100% 不計入遺產總額,即全額免稅。

死亡前 6 至 9 年繼承: 財產價值依比例遞減,每年遞減扣除 20%(分別為 80%、60%、40%、20%)。

繼承間隔時間不計入遺產稅總額比率(扣除額)
5年以內100%扣除
第6年80%扣除
第7年60%扣除
第8年40%扣除
第9年20%扣除
超過10年0%,無減免

案例分析、計算

被繼承人何君114年3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5筆(死亡日該5 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3,000萬元)、銀行存款1,200萬元,該5筆土地係何君死亡前3年繼承其父之財產,且已繳納過遺產稅,何君遺產由其配偶及二子女繼承,其稅負如何?

試算如下:

情況1:若於第 3 年死亡(5 年內): 土地 3,000 萬元完全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總額僅以存款 1,200 萬元申報。
計算:

12,000,000 遺產總額
-)13,330,000 免稅額
-)5,530,000 配偶扣除
-)1,120,000 直系血親(2×560,000)
-)1,380,000 喪葬費
=(9,360,000)
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0元,應納遺產稅額:0 元

情況2:若於第 7 年死亡: 遺產總額:42,000,000元;可扣除土地價值的 60%(即 1,800 萬元)。

計算:

42,000,000 遺產總額
-)13,330,000 免稅額
-)5,530,000 配偶扣除
-)1,120,000 直系血親(2×560,000)
-)1,380,000 喪葬費
-)18,000,000 房地不計入遺產比率60%
=2,640,000
遺產淨額:2,640,000元,應納遺產稅額:2,640,000元x10%=264,000元

財政部 113.12.20

節稅2:農地優惠

繼承農業用農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可全數扣除免徵遺產稅,但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農地農用證明書」。

節稅3:未償債務扣除

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包含銀行貸款、私人借據、標會、票據債務等),只要有逐筆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節稅4:善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6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五、 繳不出遺產稅,可申請延期/分期

若面臨資金困難,可依自身財務狀況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1. 延期繳納: 最長可延期 2 個月,期間不計利息。
  2. 分期繳納: 稅額達 30 萬元以上且有困難者,可申請最長 18 期(3 年) 分期但須加計利息。
  3. 實物抵繳: 稅額達 30 萬元以上且現金不足時,可以遺產中之易於變價物(如土地、房屋、股票)申請抵繳。
  4. 存款繳納:
    • 繼承人可申請直接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
    • 多數決原則: 若無法取得全體一致同意,只要符合「人數過半且應繼分過半」或「應繼分超過三分之二」即可申請。

案例說明1: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子女A、B,以及子女C(歿)之代位繼承人D、E,共計4人,應納遺產稅為新臺幣300萬元。甲君遺有存款500萬元,繼承人A、B(其應繼分合計為三分之二)向該局申請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雖符合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規定,惟尚未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之要件。

嗣申請人取得在美工作之代位繼承人D之同意,始符合繼承人人數過半之要件,該局遂依上開規定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至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115.02.06

案例說明2:遺產稅未繳清前,如有特殊原因,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稅款前,如須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得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之稅款徵起無影響,即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20萬元,因遺產大部分為股票並無存款,為繳納稅款,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先行出售遺產中之A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300萬元),乃提供第三人定期存單300萬元作為納稅保證,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若於繳清稅款前有先行移轉遺產之需求,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擔保相關事宜,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後續行政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04.13

六、 其他常見風險與案例

財富傳承方式:常見工具有遺囑、保險、控股公司、家族信託

財富傳承核心在於,財產本身的傳承,以及企業經營權的傳承。

常見傳承工具有遺囑、保險、控股公司、家族信託….等,但如何運用妥善的工具,達到家族成員經濟利益的公平分配,才是關鍵!

遺囑信託:規劃受益人領取遺產的時點

透過遺囑結合信託,可自由規劃受益人領取遺產的時點及條件,避免繼承人揮霍或被詐騙。

關鍵: 遺囑方式必須符合《民法》規範(如自書遺囑需親筆手寫、簽名、載明日期),並需注意特留分問題。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擬制遺產,可主張剩餘財產請求權

生存配偶可請求分配夫妻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該請求權效力優先於繼承,可用於降低遺產稅。

擬制遺產納稅義務: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擬制遺產,不得拋棄繼承

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修法後規定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且不因拋棄繼承而免除。

拋棄繼承:若已領有遺產之行為,不得事後拋棄繼承

若繼承人已領取遺產(如勞保退職金),則代表承認繼承,之後再聲請「拋棄繼承」將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新聞案例:亡妹遺產到手姊急拋繼承 銀行追債受阻提告…法院認定「拋棄無效」

桃園馬姓女子在胞妹過世2天後,就向勞保局請領勞退專戶74萬餘元,隨即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追債銀行發現馬姊閃債意圖,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桃園地院審理,認為馬女領遺產已實際行使繼承權,確認她仍具繼承人身分須負清償責任並駁回拋棄主張。

銀行代表主張,馬姓女子的胞妹於2025年2月8日過世,生前積欠銀行約15萬6千元債務,於是前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妹妹欠債欲扣押勞退專戶等等,沒想到卻遭告知,馬妹的姊姊已於2月10日當天,前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馬妹的勞退基金,全數74萬8426元一次提領,該帳戶隨即歸零。

銀行代表透露秘辛,馬女在領到這筆錢後不久,又於2025年3月13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於同年4月16日獲法院准予備查。

債權銀行得知後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法官並調閱相關戶籍資料、勞保局函文及先前拋棄繼承案件卷宗,確認馬女確實在申請拋棄繼承前,就已完成申領退休金程序,屬於積極取得遺產的行為。

聯合報 115.04.20

七、Q&A

Q:哪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民法第1017條

Q: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遺產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但是核定的應納稅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

若未經檢舉或查核前,就自動前來補申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外,僅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不必處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

Q:被繼承人購買土地,迄死亡時尚未辦理移轉登記,應如何估價申報課稅?

例如:張三死亡前購買土地總價款為1000萬元,其公告現值為400萬元,並已全數支付,但是還來不及辦理過戶就去世,繼承人可以申報張三有債權400萬元。

但是若被繼承人死亡前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到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所遺「請求移轉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權利」,經查得實際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實際成交價估算債權價額,確無法查得者,債權價額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估算,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88.7.7台財稅第881922762號函財政部94.10.24台財稅字第09404560770號令

Q:被繼承人死亡前9年內繼承的財產,可以按年遞減扣除遺產價額課稅之規定,其要件為何?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0 款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款 )

Q: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

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民法第1176條

Q:債權人如何代位申報遺產稅?

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並且附上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和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資料等,以供國稅局查核。

(財政部71.8.13台財稅第36048號函)

Q: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申報遺產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1.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的規定期限,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之法院為繼承的表示,而經法院准許繼承的證明文件。

2.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書,還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國稅局核認。

3.其他申報需檢附的文件,請參考遺產稅申報書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