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免暫繳申報 6樣態,及出售新制房地合一稅須納入暫繳
符合6種情形的營利事業,可免辦暫繳,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免徵營所稅者、2023年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2024年度新開業者、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當期決算申報者
符合6種情形的營利事業,可免辦暫繳,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免徵營所稅者、2023年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2024年度新開業者、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當期決算申報者
財政部今(6)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會計年度比照推算,如4月制即為1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
新冠肺炎疫情衝擊,財政部賦稅署昨(30)日宣布,今年營利事業符合兩種情況之一,9月可免辦營所稅暫繳。兩情況包括,第一,已接受中央紓困相關補助;第二,短期營業收入驟減。(較前一年度減少15%)
此外,若先前已向申請營所稅、營業稅等稅目延分期繳納者或溢付營業稅退稅者,則可自動免辦暫繳,不用另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