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10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自10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提醒營利事業如期報繳

10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自105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提醒營利事業如期報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5年9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尚無得延期申報之規定,呼籲營利事業儘早辦理報繳作業。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同法第69條規定者免辦暫繳申報外,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同條第2項規定,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上開暫繳稅額者,則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免填具暫繳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局補充,另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其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前半年營業事業所得額,並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應辦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務必於105年9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依前揭規定完成暫繳報繳程序,以免因逾期繳納暫繳稅款而需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加徵利息,增加額外利息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