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企業CFC制度課稅有3大放寬重點 (113年5月更新)
個人、企業CFC制度課稅有3大放寬重點
調整豁免門檻計算範圍、給予15個月過渡期、可選擇當年度盈餘排除特定金融工具
個人、企業CFC制度課稅有3大放寬重點
調整豁免門檻計算範圍、給予15個月過渡期、可選擇當年度盈餘排除特定金融工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財政部研擬調高國內最低稅負制稅率可行性,以及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上路時程。財政部長蘇建榮今天鬆口,CFC制度將先行,預計今年底發布、2023年元旦上路。
待CFC上路,台商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公司,將比照國內企業課稅,確保台灣掌握課稅權。
受台灣人控制之境外公司課稅新制度(CFC)施行時間即將明確,稅捐機關通常對新制度施行在落實上定會有其規劃與作為。稅捐機關未來將如何執行?例如如何掌握個人CFC?以及首次申報後如何審查相關資料等?都是個人應了解的課題
對於中國大陸台商,國稅局發現一種新的違規形態,中區國稅局表示,部分營業人利用外圍帳戶、境外OBU帳戶收付大陸公司的款項,達到隱匿實際營業收入的目的,國稅局若發現課稅資料異常,將主動提出查核,追回漏申報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