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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自我檢查表及CFC實務問答集,檢視是否符合營利事業/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113/3/31前分配免列入CFC盈餘,把握CFC申報前最後黃金時機(113年2月更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