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3月 萬集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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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企業CFC制度課稅有3大放寬重點
調整豁免門檻計算範圍、給予15個月過渡期、可選擇當年度盈餘排除特定金融工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