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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條文,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人可領10萬

立法院今日(12月24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條文,放寬父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鼓勵父母共同擔負育兒責任,同時也三讀修正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條文,讓公教人員夫妻未來在申請同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刪除父母應分別請領育嬰留停津貼相關條文,未來夫妻均可同時申請育嬰留停津貼。根據勞動部統計,平均每年約有1萬4千人受惠,每人每月平均金額為2萬114元,平均請領約5個月,總計1人可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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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上限如何適用?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上限如何適用?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若同時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等情事,該如何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有關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負有對直接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向直接出賣人取得統一發票及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義務,若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等情事,因屬各自之法律行為,應分別就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並就處罰金額分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