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虧損但有短漏所得,最高罰9萬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問答/獨資合夥改稅制 必須繳納半數營所稅(已刪除)

問答/獨資合夥改稅制 必須繳納營所稅 台南市沈小姐問: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結算申報繳稅方式是否有改變?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獨資合夥企業自104年度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