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所得稅法」扣繳部分條文修正案(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114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主要變革在於修正扣繳義務主體,現行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本次修法後,將由該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114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主要變革在於修正扣繳義務主體,現行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本次修法後,將由該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
112年度扣繳檢查即將展開,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依限填報扣(免)繳憑單之扣繳單位,請儘速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