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擔保債務,將衍生贈與稅問題

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擔保債務,將衍生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君往生前提供名下土地作為其子向銀行辦理借款之擔保品,嗣因其子無力償還銀行借款,銀行遂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以抵償債務2,000餘萬元,因張君事後未向其子求償,經依不動產拍賣價額扣除當年度免稅...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資料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此,有關二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