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漏開發票之稅捐稽徵法44條罰則,自20211220起減輕
營利事業漏開發票或未保存憑證若非屬故意,罰則將能減輕。
財政部表示,原本這類違章情形一律罰5%,但配合《稅捐稽徵法》修法,財政部近日修...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上限如何適用?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若同時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等情事,該如何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有關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負有對直接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向直接出賣人取得統一發票及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義務,若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等情事,因屬各自之法律行為,應分別就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並就處罰金額分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