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應於個別之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對「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應於個別之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罰鍰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罰鍰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

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新制

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新制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訴願決定不服,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但目前行政法院僅於台北、台中、高雄三處設置,為考量偏遠地區人民需求,行政訴訟自101年9月6日起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各地方法院增設行政訴訟庭,以該庭審...

對稅捐核課不服,申請復查、訴願應依規定期限提出

對稅捐核課不服,申請復查、訴願應依規定期限提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凡對稅捐核課不服,申請復查、訴願,皆需於法定期限提出,惟該局辦理行政救濟業務,最近仍有多件因逾期申請復查、訴願而以程序不合駁回之案件,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論之原則,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甚鉅。 該局...

訴願前應繳納半數稅款,以免遭強制執行

不服稅捐單位復查決定,提出訴願,應繳納應納稅額半數,以免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有應納稅額,納稅人如仍不服提起訴願時,應先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以免遭國稅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而損及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