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應於個別之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

對「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應於個別之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以免因逾期申請而喪失行政救濟權利。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罰鍰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罰鍰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

不服核定稅捐案件 納期屆滿月內復查

不服核定稅捐案件 納期屆滿月內復查新北市中和區盛先生問: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不服,應於何時提起行政救濟?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對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以郵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