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分回之房地,應以土地原始取得成本為基準計算房地交易損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如實際分回房地價值等於可選配價值,於房地交換時,免報繳房地合一稅,惟日後出售分回房地之成本,應以合建前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為準,尚不得將營利事...

所有權人以其「非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是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所有權人以其「非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是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以「非自住房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銷售,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局說明,對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旨在健全房屋市場,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