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無取得憑證應列入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該如何處理,稅務機關表示,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須詳加注意稅法規定並取得及保存相關憑證,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該如何處理,稅務機關表示,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須詳加注意稅法規定並取得及保存相關憑證,以免遭調整補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5月報稅季,提醒營利事業若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