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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過世怎麼辦,遺產稅該怎麼申報? 遺產稅申報流程及應備文件全攻略,讓你一次看懂!
辦理遺產稅申報和後續的財產繼承,實務上有一套先後順序,如果順序搞錯,常常會白跑一趟….
以下為您整理出最完整的遺產稅申報至最後產權移轉7大流程。
目錄
遺產稅申報與繼承辦理程序
1.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與除戶:死亡之日起 30 日內。
帶著被繼承人(過世親人)的死亡證明書、戶口名簿、身分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並申請數份「除戶戶籍謄本」。
★提醒: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若有多筆土地、房屋、銀行帳戶等,建議多申請幾份除戶謄本,之後過戶也需要。
💡 注意: 若有打算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6條(陳報遺產清冊)或第1174條(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繼承起 3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地的地方法院具狀聲請。
💡 注意: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繼承人不分性別均有繼承遺產之權;依同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得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國稅局:申報前,先查調財產與金融遺產。
申請查調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以及最重要的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包含銀行存款、股票、保險、保管箱等)。
申請方式:
- 臨櫃申請:被繼承人為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者,納稅義務人可臨櫃申請,
- 線上申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選擇線上申辦「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
線上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或補列印)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可於提出前揭申請書後30日起9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查詢下載,或者自申請後30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9個月內,於同一網站透過下載及安裝「遺產稅電子申辦程式軟體」,進行線上查詢下載。
3.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建物謄本
任何一個地政事務所臨櫃都可申請辦理,或用線上申請,申請以下項目:
- 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或第二類): 申報土地遺產與辦理過戶用。
- 建物登記謄本(第一類或第二類): 申報房屋遺產與辦理過戶用。
- 地籍圖謄本 / 建物測量成果圖: 通常國稅局主要看登記謄本,但有時若有持分複雜或範圍不清的情況,這兩項可以備不時之需。
💡 第一類與第二類謄本的差別:
- 第一類謄本: 只有「繼承人(或本人、代理人)」憑身分證才能申請,裡面會顯示被繼承人的完整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與住址。申報遺產稅通常建議申請第一類。
- 第二類謄本: 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但會隱蔽部分個資(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等)。
📝 臨櫃申請:可至全國任一地政事務所(提供跨縣市服務)或地政便民工作站辦理,不受不動產轄區限制。
※應備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本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正本。
印章:可簽名或蓋章。
不動產資料:請提供地段、地號與建號;若不知道,可攜帶所有權狀或直接告知建物門牌以供查詢。
★非本人或代理人:若申請包含完整所有權人姓氏的「第二類謄本」需委託書;若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第三類謄本」,須另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網路申辦:24 小時皆可使用電腦或手機,至 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 申領。
※應備文件:需準備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需知目標不動產的地段、地號/建號(若遺忘可使用系統的門牌查詢功能)。
4.戶政事務所: 申請印鑑證明(有辦理過戶才需要)
全體繼承人需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
★一個管轄地政事務所計,每增加一個地所,繼承人要多一個印鑑證明跟一份戶籍謄本。
★被繼承人有銀行帳戶有幾個,每位繼承人就要多申請幾份印鑑證明。
5.國稅局:遺產稅申報,死亡之次日起 6 個月內。
備妥遺產稅申報書、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以及各項遺產證明文件(如土地權狀、銀行餘額證明等),向被繼承人戶籍地的國稅局申報。
- 延期申請: 真的來不及備齊文件時,可在 6 個月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長,最多延長 3 個月。
- 遺產稅申報前,須提供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
國稅局核定稅額後:
- 有稅額: 繳納完畢後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 免稅(多數案件): 直接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 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 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 提出納稅保證案件: 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 法律紅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6.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與房屋稅,不動產過戶前置。
如果要辦理房子或土地的繼承,拿到國稅局的完稅/免稅證明書後,必須先到地方稅稽徵機關(稅捐處)臨櫃辦理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確認沒有欠稅並加蓋「查無欠稅」章。
7.銀行與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
帶著國稅局核發的證明書(有蓋查無欠稅章),正式進行財產過戶:
不動產: 前往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權利移轉登記(土地法規定需在 6 個月內辦理,否則會有罰鍰)。
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不動產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個月內 辦理完畢。
逾期申辦,每超過1個月將處以應納登記費 1 倍的罰鍰,最高可達 20 倍。
若繼承超過 1 年未辦理,地政機關將公告並列冊管理 15 年,期滿恐遭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補充說明:辦理房地產過戶時,不同繼承方式,需要準備文件不同,
「分割繼承」(最常見):全體繼承人協議部分人放棄繼承或分配比例不同。這需要所有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並在分割協議書上蓋印鑑章。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1)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
(2)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
「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的應繼分(如配偶與子女均分)來繼承。此情況不需要印鑑證明,蓋一般印章即可辦理。
存款、股票: 前往各辦理銀行/證券商辦理結清或過戶。
遺產申報:時程與單位
| 辦理步驟 | 法定時限 | 主管/辦理機關 |
| 1. 死亡與除戶登記 | 死亡之日起 30 日內 | 戶政事務所 |
| 2.拋棄/限定繼承聲請 | 知悉繼承起 3 個月內 | 地方法院 |
| 3. 遺產稅申報 | 死亡之次日起 6 個月內 (可延3個月) | 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 |
| 4. 不動產繼承登記 | 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 | 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 |
通常一整套流程跑下來,光是國稅局查調與核定就需要 1 至 2 個月,
若再加上繼承人協調、地政登記,建議預留 3 至 4 個月的時間辦理會比較充裕。
遺產稅申報基本資料,必備文件
- 遺產稅申報書 1 份:可至國稅局臨櫃索取或線上列印,需全體納稅義務人蓋章。
-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1份
- 繼承系統表 1 份:由繼承人自行填寫、蓋章,用來畫出家族關係圖,並切結沒有隱匿其他合法繼承人。
- 所有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現戶戶籍謄本 3 擇 1,各機關通常需要 1 份。
- 法院准予核備之公文(若有才需檢附): 如果有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必須檢附法院核准的證明文件。
其他遺產證明文件,視財產種類而定
如果您先前有向國稅局申請過「金融遺產清單」,且在申報時確認內容完全相符,通常可以免附金融單位的證明。但如果是未登載、或有變動的財產,就必須檢附下列文件:
- 存款、債權: 死亡日期的「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單影本。
- 股票 / 證券: 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持股餘額證明書」或「集保證券存摺影本」。
- 房屋: 死亡當期的「房屋稅籍證明書」或房屋稅單影本(用來得知房屋評定現值)。
- 土地: 死亡當期的「土地登記謄本」(上面有公告土地現值)。
- 車輛: 汽機車行照影本。
遺產扣除額之證明文件
如果符合以下狀況,務必補上證明文件來主張節稅:
- 喪葬費扣除額: 目前一律固定扣除 138 萬元,這部分不需要附任何收據,只要有申報事實,國稅局就會直接認列!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如果繼承人(如配偶、子女)領有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手冊、或符合精神衛生法的病人,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醫師診斷證明。
- 未償債務扣除: 被繼承人生前未還完的房貸、卡債,需檢附銀行開立的「死亡日尚未清償債務證明、貸款餘額證明」。如果是重病期間借的錢,還要說明借款原因與資金去向。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 如果過世親人名下的土地是務農使用,需向農業主管機關(如區公所、農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土地價值可全數扣除免稅。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若夫妻財產差距大,生存配偶想主張此請求權節稅,需檢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雙方婚後財產證明。
💡 申報小叮嚀:
- 所有非金融遺產(例如手錶、金條、生前兩年內贈與親屬的財產)也必須據實申報。
- 如果您是用「委託」方式請代書(地政士)或親友前往國稅局辦理,必須多準備一份「委任書」以及受任人的身分證正本、印章喔!
遺產稅Q & A
Q1.遺產稅申報、後續繼承可以自己辦嗎?
A:遺產繼承可以自己辦。
大多數人還是會委任專業人士來協助辦理,理由在於繼承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情比較多,自己辦理未必都會注意到這些眉角。
繼承人有人有債信問題該如何繼承比較好?如何繼承會比較節稅?要不要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死者對外有欠債,要辦理什麼會對繼承人比較安全?透過專業人士的協助,您可以避免發生繼承了之後反而發生問題。
Q2.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需要申請幾份才夠?
A:除戶謄本(全名:除戶戶籍謄本)是所有行政機關用來確認被繼承人(過世親人)已經過世、以及確認誰是合法繼承人的核心文件。一般會建議一次在戶政事務所申請 4~5 份以上。
因不論國稅局遺產稅申報、地政事務所房屋土地繼承登記、查詢無欠稅證明、銀行/保險繼承或結清….等,都會需要提供除戶謄本。
💡 實務申辦小撇步:
- 請勿省略「記事欄」: 在戶政事務所申請時,一定要跟櫃檯強調**「記事欄不可省略」**。因為各機關(尤其是銀行和地政)必須透過完整的記事來確認死亡時間與家族關係,省略記事的謄本常常會被退件。
- 工本費不貴,多請勝過多跑: 建議可以先數一下親人有幾間銀行帳戶、幾張保單,再加上申辦機關,算好總數後可以「多抓 2 份」備用。否則事後不夠用,繼承人還要再特地帶身分證去戶政事務所排隊補發,反而耗費時間。
在申報遺產稅以及後續辦理過戶時,確實需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房屋與土地的最新「登記謄本」(包含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雖然很多人家裡本來就有留存「土地所有權狀」或「房屋所有權狀」,但在辦理繼承和申報時,權狀不能完全代替謄本。主要原因與用途如下:
Q3.為什麼有了「權狀」還要申請「謄本」?
A:謄本的資訊最新且完整、計算財產價值需要
舊的權狀上資訊並非最新登記狀態,且遺產稅申報須要以土地公告現值或是房屋評定現值計算遺產價值,新申請謄本上才會有當年度公告現值,以便計算。
💡 注意:有些房屋的「房屋評定現值」有時在建物謄本上不一定查得到,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稅捐處)申請一份「房屋稅籍證明書」,上面就會有最精準的房屋課稅現值,這也是遺產稅申報書上必填的數字。
Q4.過世親人的存款,在申報遺產稅前可以先提領出來付喪葬費嗎?
A: 不能私自提領。依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名下所有財產就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銀行知道客戶過世後也會立刻凍結帳戶。
§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則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民法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風險: 如果在親人過世後,擅自拿他的提款卡去 ATM 領錢或辦理臨櫃轉帳,即便這筆錢全部都用在喪葬費上,只要沒有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與授權,仍可能觸犯刑法的偽造文書、侵佔或竊盜罪。
- 先由家人自墊,留存所有喪葬費單據,等完稅、過戶後再平分。
- 若真的需要動用該存款付喪葬費,可由「全體繼承人」簽名同意,向銀行申請「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支付喪葬費」。
Q5.遺產總額如果很少,根本沒達到繳稅門檻,也要申報嗎?
A: 一定要申報!不用繳稅不代表不用申報。
因為不論是要去銀行把存款結清領出來,還是要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土地過戶,這些機構都必須看到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才准予辦理。
所以不論金額再少,都必須走完申報流程拿到這張紙。
Q6.過世前幾年送給子女的房子或現金,要算在遺產裡嗎?
A: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視為遺產。
為了防止重病時惡意脫產規避遺產稅,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的財產,在申報遺產稅時,通通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擬制遺產納稅義務: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擬制遺產,不得拋棄繼承
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修法後規定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且不因拋棄繼承而免除。
Q7.過世親人生前買的保險,領到的身故保險金要課遺產稅嗎?
A: 原則上是免稅,免稅條件: 只要該保單是有指定「特定受益人」(例如寫配偶或子女的名字),依保險法規定,這筆人身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
- 例外1→沒寫受益人: 如果保單受益人欄位漏填,或是填寫「法定繼承人」,實務上這筆保險金會被視為遺產,需要併入計算。
- 例外2→實質課稅原則: 如果被繼承人是「帶病投保」、「高齡投保」、「躉繳(一次繳清鉅額保費)」或「舉債投保」,國稅局會認定這是在惡意利用保險避稅,一樣會把它抓回來課遺產稅。
Q8.如果兄弟姊妹中有人不願意配合簽名、不拿印鑑證明,該怎麼申報?
A: 可以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單獨申報」。
遺產稅的申報不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代表,備妥所有財產資料,就可以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