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個人綜所稅, 勞基法, 基本工資

明年2025年最低工資漲4.08%,調升月薪28,590元、時薪190元

勞動部4日舉行最低工資審議會,討論明(2025)年最低工資調幅,明年最低工資確定連9漲,月薪為2萬8590元,調升1,120元,調幅4.08%;時薪則調升7元,來到190元,調幅3.83%。 現行基本工資月薪為2萬7470元、時薪為183元,總統賴清德上任後,首調最低工資,調幅比去年微升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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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 公司法, 工商登記, 有限公司, 稅務法規, 股份有限公司

為防範偽冒變更事件,台北市、桃園市皆公告公司申請印鑑變更及出資額轉讓案件,即日起請併同原負責人核印之股東同意書辦理,並取消速件服務

因近期有多起有限公司之原股東指稱遭冒名變更登記及印鑑變更之情事發生,為防範偽冒變更情事發生, 本處登記服務櫃檯自即日起取消申請有限公司申請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修正章程併案辦理公司印鑑變更報備案件隨到隨辦服務。 本處自即日起受理公司辦理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併案申請公司印鑑變更備查時,除股東同意書須加蓋原負責人備查印鑑外,需請一併檢附原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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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稅務法規, 稅務法規-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三讀通過4法打詐, 未落地幣商最高罰2年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納管幣商,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立法院會也三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規範調查犯罪、蒐集證據可用GPS與M化車辦案。 加計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政院所提出的打詐4法已全數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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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集快訊

113年9月快訊

「所得稅法」扣繳部分條文修正案,114年1月1日施行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8月7日公布。依該法第126條第2項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業報請行政院並經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法主要變革在於修正扣繳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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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 遺產及贈與稅

大學生買9千多萬房屋 被國稅局盯上補繳426萬元

一名22歲大學生甲君購置北市總價9,200萬元房屋,與資力明顯不符,經查,原來是母親資助,最終母親須補繳贈與稅額426萬4仟元。經追查發現,甲君給付該不動產之資金是甲君母親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情事,因此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乙君在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地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核定乙君應納贈與稅額426萬4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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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不得扣抵進項, 稅務法規, 稅捐稽徵法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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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2.0, 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所稅免暫繳申報 6樣態,及出售新制房地合一稅須納入暫繳

符合6種情形的營利事業,可免辦暫繳,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免徵營所稅者、2023年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2024年度新開業者、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當期決算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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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營業稅, 稅務問答-營業稅, 電子發票

113年08月07日三讀通過 修正電子發票營業稅法部分條文

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該部公告之。(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二、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48條之2) 三、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修正條文第6條之1及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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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所得稅, 扣繳

行政院核定「所得稅法」扣繳部分條文修正案(優化扣繳制度)自114年1月1日施行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114年1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主要變革在於修正扣繳義務主體,現行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本次修法後,將由該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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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 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戶籍遷入差1天 土增稅重購退稅不適用!

竹科工程師阿銘最近要結婚了,為了給老婆舒適的居住環境,先是賣掉金山街的套房,再新買慈濟路上的電梯大樓, 原本打算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款貼補貸款利息,沒想到申請後卻被否准了,原來是金山街套房的戶籍是在訂立出售契約的隔天才遷入,不符合重購退稅要件,錯失退稅良機。 阿銘於113年4月30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審查過程中發現,金山街套房於112年11月6日訂約出售,卻在112年11月7日才將戶籍遷入,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設立戶籍的規定,1萬多元的退稅款就此擦身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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