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1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最低投保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由34,800元調整為36,300元。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1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
- 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二、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最低投保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由34,800元調整為36,300元。
三、自112年1月1日起,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未達36,300元者,本署將逕予調整為3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