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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餘屋處分「免徵45%重稅」合法省下25%稅率

在房地合一2.0上路後,持有期間長短直接影響稅負高低,讓不少建設公司在餘屋處分時,面臨稅負壓力。

不過,財政部針對特定情況給出明確解釋,若符合「起造人首次移轉」條件,則可適用較低的營所稅稅率,成為建商實務操作的重要關鍵。

依現行房地合一2.0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原則上須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時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可達45%。

但考量建設公司興建房屋後出售,屬於供給市場的正常生產行為,法規另設例外條款。

財政部指出,依2021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

若為營利事業自行興建房屋,並在完成後進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該筆交易所得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課稅,目前為20%,不適用房地分開計稅制度。

舉例,若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於2016年1月1日後取得土地)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由甲公司擔任起造人興建房屋,並依約於完工後向地主買回未售出的餘屋土地,之後再將餘屋與土地一併出售

該局提醒,實務上常見建商採「合建分售」模式開發,若後續再向地主買回土地並出售房地,只要符合起造人及首次移轉要件,且交易發生於2021年7月1日以後,其所得即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建議業者在處分餘屋或整批銷售時,應釐清交易性質與登記流程,以避免誤用稅制,影響整體稅負規劃。

常見QA

Q:合建分售買回如何適用20%稅率?

A: 營利事業須以「起造人」身分興建房屋,並於完工後進行「第一次移轉」,且該交易發生於2021年7月1日之後。

Q:這與一般的房地合一稅有什麼不同?

A: 一般房地合一稅依持有時間課徵15%~45%;此模式可併入營所稅申報,固定適用20%稅率。

自由時報 1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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