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節稅系列18:童話故事下集-當婚姻與人生階段改變:如何在結婚、離婚時規劃家族財產傳承?

(影片 02:50起,有鄭鈺樺會計師關於保險金信託的說明)
目錄
當婚姻與人生階段改變:如何在結婚、離婚時規劃家族財產傳承?
人生無常,近期多起公眾人物的意外及財產爭議,再次提醒我們,高資產人士的家族財產傳承的重要性。現代家庭結構多元,經歷結婚、離婚、再婚等不同階段,加上子女的教養與保障需求,使得財產規劃更顯複雜。本文將探討在台灣現行法律下,與婚姻狀態變動緊密相關的財產傳承核心議題,特別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及如何運用不同工具保障親人的權益。
認識夫妻財產制:財富規劃傳承的起點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度,原則上會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這個制度下,夫妻的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另一種常見的財產制度是分別財產制,夫妻雙方婚前及婚後的財產各自獨立,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選擇不同的夫妻財產制,會影響到婚姻關係結束時的財產分配方式。
離婚完美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什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怎麼算?負債怎麼處理?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在法定財產制下,婚姻關係結束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法律賦予夫妻一方的權利。其基礎在於肯定夫妻雙方對於婚姻期間家庭財產累積的貢獻。(民法 1031-1條)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限於婚後財產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就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在此請求權的計算中,現存的婚後財產,並不包括因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所以夫妻生前互贈之財產,該部分即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
無法證明婚前或婚後財產者及婚前財產之孳息,一律視為婚後財產
依民法第1017條規定,若雙方不能證明財產為婚前或婚後所有者,推定為婚後財產。此外,無論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產生之孳息,皆應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婚前父母贈與的家族企業股票,其婚後每年配發的股利,即視為婚後財產。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如何計算?
計算方式大致為: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得出各自的婚後財產淨值。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以向淨值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雙方淨值差額的一半。
- 例如:先生婚後淨資產1億,太太婚後淨資產0。太太可請求 (1億 – 0) / 2 = 5,000萬元。
- 例如:先生婚後淨資產1億,太太婚後淨資產1,000萬。太太可請求 (1億 – 1,000萬) / 2 = 4,500萬元。
哪些財產不納入計算?
- 婚前財產
- 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如受贈,繼承)的財產
- 慰撫金
負債如何處理?
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婚後所產生的債務會從婚後財產中扣除,得出婚後財產淨值。這意味著:
- 婚後債務會降低一方的婚後財產淨值
- 如果一方婚後債務超過婚後財產,其婚後財產淨值視為零(不會出現負值)
- 離婚時,婚後債務原則上仍由債務人自行負責,但可能會影響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結果
遺產繼承流程說明
誰是繼承人?
無論財產由哪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配偶都有權利繼承部分遺產,因此配偶又稱「當然繼承人」。(民法1138條)
法定繼承人順序

-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為先;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向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第二順位:父母。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第四順位:祖父母。
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

以下為繼承順位及比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有人繼承了,則第二順位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民法1144條規定)
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有以下幾個重要步驟和考量:
第一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可以先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這不屬於繼承權的範圍,而是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請求權
- 計算方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財產增加額的差額,可請求1/2
第二步:確定遺產範圍
- 需先釐清夫妻間的財務往來性質(借款或贈與)
- 排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的財產,才是真正的遺產總額
第三步:遺產分配
- 依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第二、父母,第三、兄弟姊妹,第四則為祖父母。
- 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與各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
若被繼承人過世前有留下遺囑,則財產繼承比例會以遺囑內容為主,但需注意的是,遺囑內容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繼承順位特留分

特留分是指法律保障繼承人可獲得的最低遺產比例,以免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另立遺產分配比例,忽略其他繼承人的基本權益,以下將為您整理特留分分配比例:
-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的½。
-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應繼分的½。
-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應繼分的⅓。
-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應繼分的⅓。
繼承合法節稅!配偶如何善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少繳一點遺產稅?
這個權利在婚姻關係終止時發揮關鍵作用,特別是在一方死亡的情況下:
一方死亡時(繼承時): 這是財產傳承規劃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稅務規劃機制。生存配偶可以在計算遺產稅之前,先行使這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行使後,生存配偶可取得的財產金額,可以從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中扣除,有效降低應稅遺產,進而減少遺產稅。
例如:若丈夫過世時婚後淨財產為1億元,妻子婚後淨財產為2,000萬元,則妻子可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為(1億-2,000萬)/2=4,000萬元。這4,000萬元可在計算丈夫的遺產稅前,先從其遺產中扣除,大幅降低應稅遺產金額。
重要提醒:這個權利不是自動適用!需要生存配偶「自行主張」。如果生存配偶未主張,國稅局會以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計算遺產稅,可能導致稅負增加。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提醒,剩餘分配請求權雖可降低遺產總額,但是也需要實際上將遺產分配給生存配偶,所以繼承人間要先有共識,再進行請求為佳。
生前贈與眉角!需留意什麼規定,才不會被課遺產稅?增值性較高的資產建議怎麼處理?
許多人為了財產規劃,可能考慮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配偶或子女。然而需要特別留意以下規定:
兩年內贈與的風險
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特定對象(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等)的財產,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更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這筆兩年內的贈與會被併回遺產課稅,但因為其性質是「贈與」,根據前述規定,這筆錢不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範圍。這可能導致一個規劃上的盲點:如果財產原本放在被繼承人名下,配偶死亡時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來減少應稅遺產;但若先在兩年內贈與給配偶,這筆錢被併回遺產後,配偶卻無法再以剩餘財產分配權來扣除,反而可能增加整體稅負。
舉例來說,A有繼承人B、C,A過世時有遺產200萬元,對債權人甲負債450萬元,但A在過世前2年,有贈與200萬元給B。A的遺產是400萬元,還是只有過世時實際存在的200萬元呢?
對債權人而言:
繼承人B、C雖以繼承到的遺產200萬元償還被繼承人A的債務。但依民法第1148條之1的規定,如果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A拿到贈與的財產,還是要清償債權人,也就是對債權人甲而言,繼承人B生前受贈之200萬元也被視為「所得遺產」,甲得請求繼承人於遺產400萬元之範圍內加以清償。
對繼承人而言:
除非被繼承人A死亡前2年之贈與屬於民法第1173條所規定之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否則A的遺產還是以200萬元為計,也就是過世前2年內贈與給B的財產,不計入「應繼遺產」。因民法第1148條之1條立法目的在保障債權人,指的是繼承人對債權人的責任,並不是指繼承人彼此間,所以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條之1的適用,即C不得已B已拿過A贈與款項為理由,阻止B與其均分A死亡所留下的200萬元。
對稅捐稽徵機關而言: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A過世前2年內贈與給繼承人B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由納稅義務人繳付贈與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遺產稅影響之簡化分析
一、死亡前兩年內不贈與配偶
項目 | 遺產 | 扣除項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遺產總額 | 1億 | 5千萬 |
遺產稅 | = 5,000萬 × 15% = 750萬(上述金額未考慮遺產稅免稅額及其他扣除額,僅為分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影響而予以簡化) |
二、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
項目 | 遺產 | 扣除項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遺產總額 | 1億 | 0 |
遺產稅 | = 1億 × 20% = 2,000萬(上述金額未考慮遺產稅免稅額及其他扣除額,僅為分析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影響而予以簡化) |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近期遺產稅法第15條被宣告違憲,死亡前兩年贈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條文有疑義須2年內修法,未來死亡前兩年贈與將如何課稅,尚有變數。
Q: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年6月25日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但是,如果受贈人跟被繼承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行政法院判例73判466)(財政部82.3.18台財稅第821480434號函)(財政部83.7.27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
*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之1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Q: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若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出售,應否併計遺產課稅?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死亡日在87.6.25以前為3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即使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出讓,仍然要當作他的遺產併計課稅,如該贈與標的為土地,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如該贈與標的為其他財產,其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公開上市或上櫃的股票等有價證券,以死亡當日市場收盤價作為時價,沒有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或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以這些公司或商號資產淨值作為時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財政部90.5.21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函)(財政部94.12.7台財稅第09404580700號函)
增值性較高的資產建議處理方式
對於可能大幅增值的資產(如股票、不動產等),建議考慮:
- 及早規劃贈與時間:若有贈與計畫,應考慮提前至死亡前兩年以上進行,避免被併入遺產。
- 評估稅負影響:增值性高的資產贈與可能立即觸發贈與稅,但可能避免未來更高的遺產稅。需綜合評估兩者的稅率差異及時間價值。
- 善用農地等特殊資產優惠:如符合條件的農地可免徵贈與稅和遺產稅。
- 考慮信託或保險工具:對於高增值性資產,可考慮透過信託或保險安排,達到資產傳承同時優化稅務效果。
不動產小心稅!對於繼承取得之不動產,如何判斷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或舊制?
在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或規劃繼承時,選擇由誰取得哪些特定資產,對於未來的稅負影響很大。尤其是不動產,必須考量到未來的房地合一稅(即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的關鍵
會計師指出,透過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其取得日的認定會延續被繼承人的取得日。如果被繼承人是在房地合一稅(105年1月1日)上路前取得的舊制不動產,繼承人將來出售時,若符合條件,可能仍適用舊制課稅,只有土地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不課徵所得稅,稅負通常較輕。
然而,如果這個舊制不動產先由配偶透過繼承或剩餘財產分配取得,對配偶而言,取得日會延續被繼承人的舊制取得日。但當這位配偶將來過世後,由子女繼承這個不動產時,子女的取得日會認定為從配偶那邊繼承的日期。如果配偶過世時已在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子女取得的這個不動產就可能落入新制範圍。將來子女出售時,不動產的增值部分可能需課徵房地合一稅,稅率可能較高。
最佳策略建議
因此,如果家族擁有是在房地合一稅上路前取得的舊制不動產,且未來有出售規劃,直接由子女繼承可能更有利於維持舊制稅務認定,避免未來較高的房地合一稅負。對於生存配偶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部份,選擇現金或其他較不易產生高額增值稅負的資產(例如符合條件的農地)可能更為有利。(補充文章: 不動產傳承三種方式)
有前夫、有小孩怎麼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的方式

在涉及前配偶、現任配偶以及與不同對象所生子女的複雜家庭結構中,財產傳承規劃更需細膩。根據台灣的法定繼承人順序,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而**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則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他們通常會共同繼承遺產。
如何確保未成年子女繼承或獲贈的財產不被不當使用或處分,是許多父母關心的重點。以下幾種工具可以考慮:
遺囑+信託
可以透過遺囑指定財產給子女,突破民法繼承順位的限制。更進一步,可以利用信託機制,由受託人(例如銀行、信託公司或信任的親友)管理財產。信託契約可以詳細約定財產交付的時間點(例如子女成年、35歲等)或條件(例如考上大學、結婚、就業達標等),確保財產能專款專用,並依照父母的意願分階段給付。信託具有權利重組、現金流管理及防火牆的優勢,原則上信託財產不會被強制執行。
信託最大的優點,在於可按照委託人意願,自由規劃契約內容、靈活配置財產,也因此信託被稱為伸出墳墓的手。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信託財產不會變成委託人或受託人的遺產,自然沒有特留分問題。若信託財產存放於海外,受益人取得該財產時也不需要經過耗時又高成本的遺產認證(Probate)程序。
遺囑信託的優點:

保障年幼子女:
避免年幼的繼承人遺產被侵占,而未能照顧子女長大成人,讓財產能專款專用,分階段給付。
協助年邁長輩:
除了長輩行動不方便需要照顧及需協助處理金錢事務以外,將資產交付信託,也可防止一生辛苦累積的財產被詐騙的風險,讓晚年生活有保障!
複雜家庭關係的解決方案:
在離婚率高漲、少子化的年代,遺囑信託特別適合再婚家庭,平衡照顧現任配偶與前一段婚姻子女的需求。
特殊需求保護 :
為失能或是殘障家庭成員設立特殊需求信託,保護其政府福利資格同時提供額外支持,確保家族成員的平安。
保障公司股權:
企業經營權不因為繼承人多而股權被稀釋,影響公司的經營權喪失,而容易落為外人手中,搭配信託可有效限制股權轉讓,並指定家族企業的接班人。
註:民法1187條(遺產之自由處分):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遺囑信託舉例:
小明離婚,名下資產5000萬,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及一70歲老父,小明擔心自己若早一步身故,前妻(即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會迅速將名下5,00萬元的資產揮霍殆盡,2名子女及年邁的父親卻無人照顧,因此以其中3,000萬元與銀行成立信託契約,每月交付安養費8萬元予父親,為期30年,確保父親晚年生活無虞,而所剩2,000萬元財產,則依約按用途支付每月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的教育費及生活費等,帶受益人成年後,再交付剩餘信託財產。
保險+信託
透過購買人壽保險,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也不受特留分限制,可以達到確定的分配效果。結合信託,可以讓保險金不像一次性給付的鉅款,而是由信託依照父母的規劃分期、有條件地給付給子女。(補充文章:保險信託介紹)
資產法人化(閉鎖性公司)
將欲傳承的資產(特別是不動產)移轉到自己設立的閉鎖性公司名下,將家族資產法人化。閉鎖性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彈性設計股權結構與權利,例如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特定事項否決權黃金股,並限制股權轉讓。透過持有並控制公司的股權,父母(或指定的經營者)可以間接掌控公司的資產,避免資產在移轉所有權(公司股權)給子女後,子女即可任意處分資產的問題。這種方式能有效保有控制權。(更多股權資訊請詳家族財富傳承文章)
遺囑執行人的指定
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若被繼承人過世前有留下遺囑,則財產繼承比例會以遺囑內容為主,但需注意的是,遺囑內容不能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若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則遺產會依照民法規定的「應繼分」分配。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如果有遺囑但是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則往往功虧一簣,無法按照被繼承人的生前遺願分配遺產,把財產交給想要給的人。所以萬集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提醒,遺囑一定要再加上遺囑執行人,才是一份完整的遺囑。
農地傳承的稅務優勢
在資產傳承的節稅策略中,符合作業使用的農地具有獨特的稅務優勢。
- 贈與稅: 符合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果贈與給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可以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需要列管該農地持續作農業使用5年。
- 遺產稅: 符合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可以免徵遺產稅。同樣需要列管該農地持續作農業使用5年。
- 土地增值稅: 符合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此外,農地不適用房地合一稅。
這些稅務優惠使得符合條件的農業用地,成為在規劃資產傳承,特別是移轉給特定親屬時,一個極具吸引力的選項。(補充:節稅懶人包)
借鏡名人案例:傳承規劃的真實挑戰
大S案例: 離婚不影響子女繼承權

特別注意事項
- 子女的繼承權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
- 前任配偶對大S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 若大S生前有立遺囑,則遺囑內容可能影響上述分配方式
- 未成年子女繼承的部分,通常由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中可能是前夫汪小菲)代為管理
一些真實案例反映了不同家庭可能面臨的傳承挑戰與規劃的重要性:
- 大S(徐熙媛)遺產繼承爭議: 2025年初藝人大S的突然離世,引發了社會對於財產繼承順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及夫妻間借款認定等問題的廣泛討論。由於大S與前夫汪小菲育有兩個未成年子女,且與現任丈夫具有法定夫妻關係,其遺產分配需同時考量現任配偶的法定繼承權與前夫子女的繼承權。媒體報導指出,現任配偶可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後剩餘遺產再由配偶與所有子女共同繼承。此外,夫妻之間的財務往來(如借款)是否應被認定為債務或贈與,也成為關注焦點,這直接影響到遺產的計算基礎。此案提醒了民眾,在複雜的家庭結構下,財產繼承規劃的重要性,以及夫妻財產制選擇對未來財產分配的深遠影響。
- 龔照勝遺產爭議: 前金管會主委過世後,前妻所生兒子與繼母爭奪房產。這顯示在有前配偶及子女的複雜家庭中,繼承問題若未妥善規劃,容易引發爭議。
- 邱瓈寬繼承恩師遺產案: 裴祥泉的代筆遺囑因見證人資格問題(受遺贈公司員工)被挑戰,但最終法院認定遺囑有效。這提醒了訂立遺囑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對遺囑形式及見證人資格的規定。
- 張榮發遺囑與特留分: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指定遺產全部給特定子女,法院認定遺囑有效。但其他法定繼承人仍可主張他們的特留分。這說明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的範圍受到特留分規定的限制,不能完全剝奪特定繼承人的應繼承權益。
- 何篤霖、孫德榮的生前規劃: 名人何篤霖和孫德榮都公開表示已立好遺囑。何篤霖甚至考慮到受贈人是否有能力繳納遺產稅的問題。這突顯了及早規劃及清晰表達意願的重要性。
這些案例都從不同側面說明,無論資產多寡或家庭結構,缺乏周全的規劃都可能導致紛爭與遺憾。尤其在像大S這樣涉及再婚與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更凸顯了遺囑、信託等財產傳承工具的重要性,以及對夫妻財產制度與相關法律的充分理解對維護家庭和諧的關鍵作用。
結論與建議
分階段規劃人生
經歷結婚、離婚等人生的重大階段,會對家族財產結構及未來的傳承對象產生深遠影響。理解並善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婚姻關係終止時(特別是一方死亡時)降低遺產稅的功能,同時警惕生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可能無法再主張該權利而增加稅負的風險。(補充文章:為何喜歡有錢人喜歡用公司買豪宅?)
把財產留給重要的人
在有未成年子女或複雜家庭關係的情況下,應善用遺囑、信託、保險、閉鎖性公司等工具,確保資產能安全受到管理,並按照父母的意願分階段或有條件地移轉給子女,同時可能保有重要的控制權。
善用節稅工具
此外,在選擇移轉資產標的時,特別是不動產,需綜合評估其取得時間(新舊制)、價值、潛在稅負(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及子女的資金來源。符合條件的農地則因其稅務上的多重優惠,成為傳承規劃中一個值得考慮的選項。
諮詢專家意見
家族傳承不僅是財產的移轉,更是愛與責任的延續。最好的時機就是現在。提早與家人溝通,並諮詢專業會計師、律師,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量身打造規劃,才能真正實現「人、錢、權」的完整傳承,讓財富與家族關係都能長久永續、和諧共好。
善意提醒: 文中關於法律及稅務的說明僅為舉例說明之用,細節規定以最新頒布的法律為準,因法令變動頻繁,請諮詢專業會計師/律師,以便協助家族資產做好傳承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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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補充:
【附註】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