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兩年贈與配偶 不列財產差額分配
花壇鄉洪小姐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是否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計算?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生存配偶如主張扣除生存配偶差額請求權,在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時,因該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被繼承人所有,自不得列為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得列入計算,該項贈與財產亦不得列為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該贈與財產仍應併入遺產計算遺產稅額。因此,於死亡前始移轉財產予配偶,不能減徵遺產稅,反而喪失生存配偶差額請求權扣除之權利,籲請納稅人規劃採此方式節稅者,應三思。
【2013/11/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