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營利事業短報所得 營業虧損仍應受罰

營利事業短報所得 營業虧損仍應受罰

安南區某公司陳先生問: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嗣經查獲漏報課稅所得額,但加計該筆所得額後仍然是營業虧損,是不是沒有罰則問題?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漏報課稅所得經併計後,還是虧損無應納稅額,但漏報之所得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4,500元。

【2013/11/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