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綜所稅, 稅務法規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可能取得下列三類所得:

一、營利所得: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可核實認定外,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頒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該局提醒,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