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稅務問答-遺產及贈與稅, 資產傳承, 遺產及贈與稅,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遺產稅法第15條違憲,死亡前兩年贈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等條文有疑義須2年內修法(113.10.29)

遺產稅制度將有重大變革,憲法法庭昨(28)日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等條文部分違憲,財政部應在兩年內檢討修法,對於遺產稅課徵將帶來兩大影響。

  1. 首先,在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未來應按比率由配偶負擔遺產稅;
  2. 其次,未來也將檢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範圍。
案件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疑義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應納入遺產總額課稅,但若配偶拋棄繼承,是否仍依實際利益課徵稅負?死亡前兩年贈與財產,被納入財產總額計算,因此喪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權利
修法方向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應依比例由配偶負擔遺產稅財政部討論修正,保障納稅人權益

修法原因

妻先收丈夫3億贈與再與3子女拋繼承 6歲私生女得繳5735萬遺產稅..違憲


昨日憲法法庭共有兩案判決,

●第1案是涉及非婚生子女。陳姓男子7年前亡歿,而陳男死前一年將市價3億元股票贈與元配,由於為死亡前兩年贈與、應納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元配及原子女拋棄繼承,高達5,735萬元的遺產稅,就落到了年幼的非婚生女兒身上。

  • 台灣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遺贈稅法有疑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判該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財政部應在兩年內修法。
  • 賦稅署長表示,這遺產稅法第15條條文原先為防止高資產者利用生前贈與來規避遺產稅的立法意旨,在未修法前,元配若因贈與而來的遺產,可以憲法法庭判決為依據來依比例負擔遺產稅。
  • 北高行認為本案爭點涉及遺贈稅法第15條關於生前贈與擬制為遺產的規定,未就受贈人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必須就「視為遺產」負擔遺產稅設有例外,認為有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許多高資產者近年紛紛利用各種移轉方式來規避遺產稅,坊間各有多種利用「生前贈與」、「死後繼承」作為傳承的節稅方法,近年也看到部分高資產者刻意安排來避稅,國稅局會參考憲法法庭意見,在兼顧納稅人權益、租稅公平等適度考量。
  • 陳姓男子2016年6月將名下某鋼鐵公司淨值3億868萬元的股票送給周姓髮妻,同年7月18日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但翌年2017年12月3日陳即往生,周婦和3名子女都拋棄繼承,6歲的私生女為唯一繼承人。北區國稅局以股票為陳死亡前2年贈與妻子的財產,依遺贈稅法規定,將陳死亡時3億868萬元的股票淨值計入遺產總額,核定陳的遺產總額共有3億4612萬元,遺產淨額3億2435萬元,女童雖繼承了1567萬的遺產,但卻要繳5735萬的遺產稅。

●第2案是憲法法庭併案審理游姓婦人與李姓兒子聲請案,癌末李姓丈夫2016年5月3日將土地贈與妻子,11天後去世,土地價值1億3,000多萬元,併同其他財產遺產總額2億2,000萬餘元,遺產淨額1億4,000多萬元,應納稅額1,462萬元。母子主張若視為遺產,應可適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

遺產稅修法變革

  • 憲法法庭認為條文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須以繼承的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繼承人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也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 憲法法庭認為法條對被繼承人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二年內應修正。

經濟日報 1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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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遺產贈與稅法第17條-1:

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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