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贈與或繼承股權 須先取得完稅證明

影片自11:10分起有鄭鈺樺會計師說明,股票贈與遺產稅隨股價暴增,專家教節稅撇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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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股份辦登記時,須先取得遺產贈與稅完稅證明
當股東欲以贈與方式,或以繼承形式將公司股權移轉給他人時,公司端也必須留意,必須取得股東或繼承人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完稅證明,才能進行移轉登記,若不慎直接移轉恐將挨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近來常發生公司受理股東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時,事涉繼承或贈與等樣態,公司因為不熟悉法律規定而直接移轉,而遭到國稅局裁罰。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包括各類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私營事業,辦理涉及遺產或贈與相關產權移轉登記時,都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證明書,才能進行登記。
官員表示,涉及贈與或遺產的形式很多元,相對應的證明文件也不同,譬如最簡單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等。
2020-05-19 經濟日報
註:遺產贈與稅法第8條: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遺產中之不動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迅依法定程序核定其稅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遺產稅未繳清前,將遺產分割或辦理移轉登記,會受到什麼處罰?
依照法律的規定遺產稅還沒有繳清前,是不可以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的話要處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於事前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的話,就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41條、第50條)
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相關規定
信託業者為受託人之信託契約,定明信託事務之處理包括受益人身故後之喪葬事宜者,其以信託專戶中屬身故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之金錢實支實付之喪葬費用,在死亡年度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部分,可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惟納稅義務人仍應將該實支款項併計身故受益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300533430號,113年6月14日】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0135&log=detailLog
註: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遺產中之不動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迅依法定程序核定其稅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依第十六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依第二十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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