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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分期繳經核准後,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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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在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經該局核准延期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期數2至36期者,

將逐期發送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發生逾期繳納逕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的憾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1年6月30日),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國稅,

  • 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業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從寬審認。
  • 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惟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
  • 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全部繳清;
  • 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滯納期滿之次日起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