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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務通/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

生活法務通/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日前與世長辭,享壽90歲,張榮發的么子、擔任長榮集團副總裁的張國煒近期公布父親遺囑,內容指示由張國煒擔任集團總裁,並單獨繼承名下所有股票、存款與不動產,不但在集團內引起騷動,也讓張榮發的其他兒女大感不滿。

張榮發生前有兩名妻子。張與大房林金枝生有一女三子,與二房李玉美則有兒子張國煒,共有五名子女,但正因張國煒為二房所生,遺產的分配儼然成為大房與二房的家族之爭。由於林金枝於2013年過世,張與李玉美也已登記結婚,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被繼承人遺產由直系親屬優先繼承的規定,張共計有六名繼承人。

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煜騰指出,按照無遺囑或是遺囑上無特別指示的情況,按照「應繼分」規定,被繼承人財產由直系親屬之間平均分配,也就是說每個人可獲得六分之一的財產。

不過張榮發遺囑已明文指出由張國煒獨自繼承,林煜騰表示,張國煒雖可獲得多數財產,按照「特留分」規定,其他繼承人仍可獲得應繼承財產的一半,也就是說大房所生的兒女理論上可獲得六分之一乘上二分之一的財產,換言之除張國煒以外的繼承人仍被保障各分得12分之一的遺產。(張榮發的長女張淑華已逝,但子女仍有權獲得遺產。)

法務部解釋,特留分規定早期是為抑制「重男輕女」觀念,保障出嫁女兒也能獲得一定比率的繼承權。在此規範下,林表示,張國煒只有在其他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或是依民法1145條有詐欺、脅迫被繼承人立定特定遺囑、或蓄意傷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等行為而喪失繼承權,才有可能獨自繼承所有財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則解釋,一般遺產繼承糾紛在實務上有八大類型,包括判別遺囑真偽、有無法律效力、立囑人的精神狀況、侵害特留分、解釋遺產範圍、多配偶、私生子問題,以及兩岸繼承人的不同判定。

李永然指出,在特留分的規範下,包括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以及第二順位的父母都可獲得應繼承財產的二分之一,但要是繼承人都非第一、二順位的直系血親,則輪至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或第四順位的祖父母可獲得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要是被繼承人沒有以上親屬,也沒有明文立下遺囑,則遺產繳交國庫。

李永然表示,除了特留分以外,張榮發的遺產也必須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當夫妻結束婚姻關係後,夫妻可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彼此差額的二分之一。

換言之,如果夫妻AB結束婚姻關係,A有200萬元、B有100萬元,則B可向A請求給付雙方財產差額100萬元的一半50萬元。李說,這要視配偶有沒有提出相關請求。

對於大房兄弟目前疑似要聲請「凍結」遺產,李永然表示所謂「凍結」並非法律用語,而是張家大房兄弟可能欲與遺囑執行人進行溝通協調,暫緩執行遺囑內容。

2016-02-22  經濟日報 陳熙文

長榮集團遺產爭奪戰落幕!最高法院判張國煒勝訴,獨拿百億遺產

聯合新聞網 2024/08/14
摘要
  1.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將遺產全數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他接任總裁。大房張國政提起訴訟,但最高法院最終判決張國煒勝訴,張國煒可獲逾百億元遺產。
  2. 法院認定,張榮發立遺囑時具備遺囑能力、調查局鑑定證實遺囑簽名為張榮發親簽,且遺囑製作過程均符合法律要求。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8年前(2016年)過世,遺囑將遺產全留給2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引發大房不滿,大房3子張國政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審認定判張國煒勝訴。張國政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4日駁回確定,張國煒將可獲逾百億元遺產。

(延伸閱讀:遺囑怎麼立?律師教你5種方式,有效又合法

最高法院指出,遺囑制度在尊重故人之遺,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得以實現,防免利害關係人爭執,民法繼承編因此規定遺囑須具備法定要件,才有遺囑效力。遭大房三兄弟聯手逐出集團的張國煒,2018年創辦星宇航空,2020年1月23日風光開航,擁有一票鐵粉。

 

張國政提告主張,張榮發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遺囑不是由父親親自簽名,也未親自指定2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認為遺囑不符合民法要件。

他指公證人在封面記明不實事項,公證書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且密封遺囑是在張榮發住家作成的,但公證書卻寫在事務所作成,請求法院確認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代筆遺囑、17日密封遺囑無效。

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張榮發就醫紀錄,足證張榮發製作遺囑當時具表述意思能力,且遺囑經張榮發自述、公證後已屬公文書,調查局鑑定也證明遺囑簽名是張榮發親簽,遺囑合法有效。

高院認為,張榮發雖然在密封遺囑作成前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作成密封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張榮發留遺囑時沒有遺囑能力。況且,張榮發2014年9、10月間贈與配偶1億元存款,同年10、11月間移轉價值逾1億元的3家公司股權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當時仍有處分巨額財產的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高院認為,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送調查局鑑定筆跡,結果與張榮發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台大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的結構佈局、書寫習慣相符,認定是張榮發親自簽署的。

再者,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委請劉孟芬代寫密封遺囑,長榮國際前董事長柯麗卿、時任總裁特助吳界源和法務戴錦銓在密封遺囑的見證人欄簽名,再請戴錦銓洽公證人隔天到住家辦理遺囑公證。公證前,也指定柯麗卿、戴錦銓、吳界源擔任遺囑見證人,張榮發請劉孟芬拿出前一天簽署的遺囑,給公證人確認無誤後密封,高院認定遺囑是張榮發所為,符合民法要件。

高院指出,張榮發公證時已向公證人表示密封遺囑是「阿芬」(劉孟芬)寫的,雖僅說劉孟芬地址為「台中市市政北七路」,即未再為完整陳述,但已提供劉女的戶籍謄本供公證人記載於公證書上,未違背民法要求遺囑人陳述代筆人姓名與地址的立法目的,遺囑自屬有效。

因高院認定遺囑有效,張國政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判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張國政另請求確認張榮發於2014年12月16日所為代筆遺囑無效部分,一審判決敗訴後,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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