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法規, 稅務法規

派遣員工 仍享有勞基法關於資遣的保障

人力派遣公司 禁簽「定期契約」 聯合新聞網 2012/06/28

派遣勞工常發生工作沒保障、沒福利、年資無法累積等問題,行政院勞委會昨天發布行政命令,明確要求人力派遣公司不可與員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資遣費、退休金、特休假與職災補助都不能少,否則將開罰二到卅萬元。

派遣勞工勞動條件向來處於劣勢,尤其當與雇主簽訂數月到數年的定期契約,契約一到期就得走人,拿不到資遣費,更別說特休假。有些派遣工連雇用契約都沒有,一旦發生職業災害,更是求償無門。

勞委會彙整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發布「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勞委會說,新規定等同法令,要求雇主不得與派遣勞工簽定期契約,等於認定派遣勞工屬派遣公司的長期員工,派遣公司除了要依法替勞工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與職災保險,提繳退休金,離職時也要給資遣費、依法結清特休假。

同時,勞雇雙方也要約定平日和假日的工作時間、休假、工資與調整方式,還有該如何計算資遣費、退休金及災害補償、傷病補助等。

另外,許多派遣勞工被派到工作單位後,延誤工作或犯錯往往有「懲罰性扣薪」,新規定也明訂不能有懲罰性扣薪,不得預扣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劉傳銘表示,若現職的派遣勞工已與公司簽約,但合約內容違反上述規定,合約無效。違規的派遣業者可罰二萬至卅萬元,即使與員工約定期滿,也須有法定事由才能要求員工走人。

勞委會表示,目前國內約有九萬多名派遣勞工,為加強維護勞工權益,過去每年稽查約一百五十家派遣業者,今年將抽查五百家。而依經驗,違規比例最高的是「勞雇雙方簽訂定期契約」,未依法投保勞保、提撥勞退基金的也不少。

【聯合報/記者陳幸萱/20120628】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勞資二字第1010125521號函發布

壹、依勞動基準法等有關規定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貳、不得約定事項:

一、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二、要求勞工離職預告期間超過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

三、雇主有權單方決定調降或不利變更薪資。

四、約定限制勞工請(休)假權益、請(休)假未依法給薪或懲罰性扣薪。

五、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六、預扣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七、約定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仍須輪值夜班。

八、未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將應提繳6%金額內含於工資。

九、約定雇主得不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十、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未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約定雇主得扣留勞工身分證明等文件、證書或收取保證金,於離職時方能領回。

十二、約定勞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應離職、留職停薪或同意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