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未償債務或農地,可列遺產扣除額,但借錢給失智父母不算未償債務!
遺產稅中許多扣除額,必須自行掌握並申報,北區國稅局表示,諸如農地等不課稅資產,以及向銀行、私人間的未償貸款債務等,皆可申報扣除遺產總額,但是需要繼承人如期提出證明,若拖太久才補申報,恐怕未必能夠如願退稅。
官員表示,親人過世後,通常是由遺留的家屬負責遺產的申報,但除了具有課稅價值的遺產之外,部分資產及債務其實還另外具有節稅功能,只要能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減免、扣除,或依法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同樣需要由繼承人主動提出證明,否則疏忽未及時申報,就可能損失節稅權益。
債務是最常被忽略的項目之一,官員表示,包括向銀行貸款、與親友私人間借貸所留下的債務等,都可以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為家屬減免應納的遺產稅,而且這項扣除額的扣除額度沒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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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未償債務,可列扣除額
官員表示,以前常有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漏報向銀行貸款的未償債務,損失節稅權益;不過從今年7月1日開始,銀行貸款列入可協請國稅局查詢的金融遺產之一,未來相關疏漏應該會少許多。
但繼承人仍應留意,若家人死後有留下私人間的未償債務,可提出契約及資金轉讓證明,證明這筆借款存在,以省下高額遺產稅。
銀行貸款未償債務可列扣除額之舉例
臺北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除了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的房地產價值(即繼承時的房地現值)外,如果所繼承的貸款餘額超過所繼承時的房地現值,且確實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就是屬於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的額外負擔,也可從交易所得中減除,且無論出售的房地是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是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都能適用,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在112年4月間繼承其父110年4月間購入的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的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甲君實際負擔償還。
之後甲君於113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了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的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的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也可由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而臺北國稅局提醒,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減除的貸款為僅限於繼承時被繼承人以所遺「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的未償債務餘額,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者,但私人間的借貸則無法適用。
農地及地上農作物的價值,可列扣除額
另一個常被漏報的節稅財產,是家人所留下的農地等資產,官員表示,原則上繼承農業用農地,包括農地及地上農作物的價值,都可以扣除不必課徵遺產稅,但由於需要主管機關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
官員指出,扣除農地遺產的審核重點,在於被繼承人過世當下是否有作農地使用,通常當年度盡早補上農地農用證明,國稅局比較容易核退遺產稅。
遺產稅申報應注意
1、遺產稅申報,債務是最常被忽略的項目之一
2、未償債務的扣除額是沒有上限的,繼承人常漏報銀行的貸款
3、遺產申報若有扣除農地,需附農地農用證明書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是如果在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借的債務,繼承人必須說明這項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證明所借資金的用途。如果不能證明債務發生的確實用途,那麼這項借款要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
對於申報扣除還沒有還清的債務,應該逐筆填寫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未償債務金額,並檢附確實的債務證明,為讓您更了解,舉例說明如下:
1.向金融機構借款:應該拿到這些金融機構出具的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有償還餘額有多少的證明文件。
2.私人借款債務:應該附上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的情形(例如借貸雙方存摺影本,匯款單等),及債權人出具尚未清償之餘額證明。
3.標會債務:應該附上會單,標會會款交付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收受會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存入銀行,提示存摺影本),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4.票據債務:應該附上支票影本,這些支票在什麼時候向銀行請領的證明,前後支票號碼的兌領情形,開票原因等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查核認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借錢給失智父母,不算未償債務
為了省稅,子女借錢給失智的父母,當父母過世後,這些「借款」不能當成已過世父母生前的未償債務,而要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案例
A君生前被醫院鑑定為極重度失智,且醫療費用龐大,A君子女為支付巨額醫藥費用,遂召集家人(含A君在內)舉行家庭會議,會議中決定,A君所須的醫療照顧費用(含伙食、外勞薪資、住院醫藥等),由A君先向子女們借款,由所有子女按月把一定金額匯到A君帳戶內,先墊付A君的各項醫療費用,等到A君過世後,再從A君的遺產中扣除向子女們的借款,在家庭會議的資料中顯示,A君同意子女們的提議。
後來,A君過世後,子女申報遺產稅時,主張他們先前總共匯了900萬元到A君的帳戶內,墊付A君醫藥費,這是A君之前向子女借的,這屬於A君生前的未償債務,要求自A君的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拿出前述家庭會議紀錄做為證據,但國稅局並不同意,全數剔除這筆未償債務。
說明
國稅局的理由是,按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是A君提出的家庭會議文件,證據力並不足夠。
- 因為觀看家庭會議紀錄會發現,有關A君向子女借款,以支付醫療費用的各項議題中,A君都只回答:「是」!一個字而已,並沒有其他的表示,可見因A君先前被醫院鑑定為極重度失智,已無法做有效的意思表達,則A君雖對前述協議回答「是」,但難以證明A君是真的同意向子女借款。
同時,A君繼承人如此操作也有避稅的意圖。A君患有重病醫藥費用龐大,然而A君名下仍有財產及不動產可支付相關費用,但因繼承人若以市價出售不動產支付A君醫藥費,後續的餘額將成為A君遺產,等於是以市價去計算不動產價值課遺產稅,因而A君子女們決定先以「借款」形式墊付A君醫藥費,以保留A君名下不動產,等A君過世,不動產成為遺產後,就是以公告現值計算不動產的價值課徵遺產稅,兩者間相差非常大。國稅局據此不同意A君子女將墊付款,列為A君生前未償債務的請求。
案件解析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父母與子女之間是直系血親關係,當子女在父母生前自願支付的金錢,基於親情倫理,難謂父母不具受領的正當性,而且按民法的規定,因履行道德上的給付,不得要求返還。
另外,依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須有明確證明者,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A君經醫院鑑定為極重度失智,自無可能在前述家庭會議中,明確表達向子女借款以墊付醫藥費的要求。因此,國稅局不准A君子女將前述「借款」,列為A君死亡前未償債務,即為有理由,國稅局贏了這場官司。
摘錄財稅法令半月刊NO.19文章 1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