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 創業專區, 創業系列, 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新創事業認定放寬,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門檻增至1千萬,新法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將員工分紅獎酬緩課稅門檻,從原本500萬拉高到1000萬。

經濟部表示,未來員工分到股票沒賣出時,將有1000萬額度可以免計入當年所得稅,如此有助企業攬才留才,新法自明年1月1日起適用。

這次《產業創新條例》兩大重點,除薪酬緩課稅外,另一個是為新創添加活水。

1、新創事業認定放寬: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均由設立未滿五年調整為未滿八年。

特別有感的是將「新創事業」定義,從成立未滿5年放寬到8年,讓更多仍在成長、募資關鍵期的新創公司,可以獲得政策支持。

此外,新創範圍擴及實際營運活動位於我國境內的外國公司,為了國際募資方便,而登記在海外,但仍然根留台灣的新創公司。

2、第23條之1給予創投「逐年遞增」投資彈性:

投資比例第三年至第六年度依序調整為投資新創占實收出資額10%、20%、30%及40%,並搭配實收出資額門檻,降低基金為符合租稅優惠而倉促投資的壓力。

3、《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員工獎酬股票緩課」修法

員工如果分紅拿到獎酬股票,原本規定只有500萬元額度可以不計入當年所得課稅,修法拉高到1000萬。

主要隨著國內經濟成長、台股飆高,原本的緩課門檻顯得太低,財經兩部會在參考國外機制後決定調高。經濟部產發署說明,明年起員工拿到公司股票,沒賣出時緩課稅額度就到1000萬,

  • 假設分到2000萬股票,舊制有1500萬需要計入當年所得繳稅,新制只剩1000萬,另外千萬,只要員工待滿2年,等賣出股票時,再依「取得時的時價」或「轉讓時的價格」,兩者擇低申報所得稅即可。

產發署表示,如此企業透過提供員工獎酬股票,政府搭配緩課優惠,有助留住優秀人才在公司服務。

工商時報 1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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