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系列-12:逾期繳納應納稅額,情節輕微,仍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2024
12 月
31日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
目錄
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說明:
一、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其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
爰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應依上開各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所得稅申報,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如期申報」要件。
二、營利事業逾期繳納上開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三、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
財政部 113.11.01
加徵滯納金規定
為保障政府稅收的債權又確保民眾權益不因高額滯納金受篹,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 ,最高10%。
為確保稅收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0條第1項,逾期加徵滯納金規定由原來「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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