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簽證, 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稅務違章

營所稅系列-12:逾期繳納應納稅額,情節輕微,仍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113.11.01台財稅字第11304553700號令

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說明:

一、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其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

爰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應依上開各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所得稅申報,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如期申報」要件。

二、營利事業逾期繳納上開申報應自行繳納稅額,惟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

三、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得適用本令規定。

財政部 113.11.01


加徵滯納金規定

為保障政府稅收的債權又確保民眾權益不因高額滯納金受篹,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 ,最高10%。

為確保稅收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0條第1項,逾期加徵滯納金規定由原來「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補充文章

    若您有進一步需求,請填以下表單與我們聯絡。

    您的大名 *

    您的 E-mail *

    您的電話 *

    (預計/現在)公司地點 *

    主旨 *

    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