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台、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針對新制規定,國稅局今(21)日提醒,業者最容易誤解3件事,提供業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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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1:以為只要是網路銷售都適用新制的規定?
國稅局說明,依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者,可暫時免申請稅籍登記。
因此,只要當月銷售額有超過一定金額,才需要辦稅籍登記,如果網路銷售額還沒達到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那就可以先不用管這個新的制度。
•例如:小華在一個月內,在網路上賣出了5,000元的商品,那麼他就不需要辦稅籍登記,但如果小華在同一個月內賣出了8萬元的商品,那麼他就必須辦稅籍登記,並依照新制度辦理,因為網路交易課稅的門檻,商品是一個月8萬元,勞務是4萬元。
誤解2:申請稅籍登記不需要在設立時,依新制規定辦理,可事後申請變更登記?
國稅局指出,今年起新設立的營業人,在申請稅籍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其設立時就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如果你是112年在1月1號以後才設立的營業人,在申請稅籍登記時就必須依照新制辦理,如果已辦好稅籍登記了,但沒有依照新制度辦理,有可能遭到國稅局罰。
- 若屬商工登記案件,應於國稅局核准稅籍登記日起15日內,補辦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 非商工登記案件(即設籍課稅者),應於申請稅籍登記時主動填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營業人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者,將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罰。
- 例如:小華在112年2月設立了一個網路商店,接著在2月底開始銷售商品,由於他是在新制度上路後設立的營業人,所以在設立稅籍登記時,就必須依照新制度辦理。
誤解3: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都有4個月輔導期限,免罰規定適用?
國稅局表示,按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的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
只有在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並且在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才能在1月1日至1月15日間申請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為使該等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訂定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止,有4個月為輔導期,於輔導期間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免依規定處罰。
•如果你是112年1月1號以後,或是在去年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但是在今年112年1月1號以後,才開始有網路銷售的營業人,那麼你就必須在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的,15日內依照新制度辦理變更登記,才符合規定,並無輔導期免罰規定的適用。
- 例如:小華在去年111年11月辦理好設立,但稅籍登記直到今年112年的2月才開始,在網路上賣東西,因為他是在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並在今年112年1月1號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所以他必須在1月1日至1月15日間,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以免受罰。
聯合報 1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