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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非境內居住者薪資 按總額算扣繳率;公司機器設備報廢,核實認定可免報備

稅務問答/非境內居住者薪資 按總額算扣繳率

佳里區吳小姐問:102年基本工資已經調高了,應如何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雇主聘僱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未滿183天的外籍員工時,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自102年4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18,780元調高至19,047元,故扣繳單位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28,57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28,570元者,則須按給付額全額扣繳18%。

稅務問答/公司機器設備報廢,核實認定可免報備

台南市某公司會計程小姐問:我們公司有一台機器設備耐用年限還未到,因故障無法修復想要報廢,須要申請報備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如可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供核實認定,就無須報備;如未能提出上述文件者,則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方得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該所又說,營利事業報廢之固定資產如有廢料出售收入,應列入收益申報,以免漏報收入。

【2014/01/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