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紓困振興方案,其中與營利事業直接最相關的,是稅款可以申請延期或是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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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期間:自 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目錄
紓困方案適用稅目
- 國稅(營利事業):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國稅(個人):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 地方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
- 以上各稅目的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財政部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自109.3.25起生效 。
紓困方案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
財政部表示,該部已於109年3月19日發布解釋,對於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適用要件
為及時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加速稅捐稽徵機關審核作業流程,該部特訂定審核原則,定明上開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納稅義務人倘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如附表),或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納稅義務人申請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核准,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至於非屬上開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例如:自109年1月起營利事業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7月至12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個人減班後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2分之1以下月份達2個月等),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款者,其申請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稅捐稽徵機關一定會從寬協助辦理。
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該部為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已提供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各稅捐稽徵機關已設有專人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