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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務通/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

生活法務通/遺產特留分…保障其他繼承人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日前與世長辭,享壽90歲,張榮發的么子、擔任長榮集團副總裁的張國煒近期公布父親遺囑,內容指示由張國煒擔任集團總裁,並單獨繼承名下所有股票、存款與不動產,不但在集團內引起騷動,也讓張榮發的其他兒女大感不滿。

張榮發生前有兩名妻子。張與大房林金枝生有一女三子,與二房李玉美則有兒子張國煒,共有五名子女,但正因張國煒為二房所生,遺產的分配儼然成為大房與二房的家族之爭。由於林金枝於2013年過世,張與李玉美也已登記結婚,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被繼承人遺產由直系親屬優先繼承的規定,張共計有六名繼承人。

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煜騰指出,按照無遺囑或是遺囑上無特別指示的情況,按照「應繼分」規定,被繼承人財產由直系親屬之間平均分配,也就是說每個人可獲得六分之一的財產。

不過張榮發遺囑已明文指出由張國煒獨自繼承,林煜騰表示,張國煒雖可獲得多數財產,按照「特留分」規定,其他繼承人仍可獲得應繼承財產的一半,也就是說大房所生的兒女理論上可獲得六分之一乘上二分之一的財產,換言之除張國煒以外的繼承人仍被保障各分得12分之一的遺產。(張榮發的長女張淑華已逝,但子女仍有權獲得遺產。)

法務部解釋,特留分規定早期是為抑制「重男輕女」觀念,保障出嫁女兒也能獲得一定比率的繼承權。在此規範下,林表示,張國煒只有在其他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或是依民法1145條有詐欺、脅迫被繼承人立定特定遺囑、或蓄意傷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等行為而喪失繼承權,才有可能獨自繼承所有財產。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則解釋,一般遺產繼承糾紛在實務上有八大類型,包括判別遺囑真偽、有無法律效力、立囑人的精神狀況、侵害特留分、解釋遺產範圍、多配偶、私生子問題,以及兩岸繼承人的不同判定。

李永然指出,在特留分的規範下,包括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以及第二順位的父母都可獲得應繼承財產的二分之一,但要是繼承人都非第一、二順位的直系血親,則輪至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或第四順位的祖父母可獲得應繼分的三分之一。要是被繼承人沒有以上親屬,也沒有明文立下遺囑,則遺產繳交國庫。

李永然表示,除了特留分以外,張榮發的遺產也必須參照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當夫妻結束婚姻關係後,夫妻可向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彼此差額的二分之一。

換言之,如果夫妻AB結束婚姻關係,A有200萬元、B有100萬元,則B可向A請求給付雙方財產差額100萬元的一半50萬元。李說,這要視配偶有沒有提出相關請求。

對於大房兄弟目前疑似要聲請「凍結」遺產,李永然表示所謂「凍結」並非法律用語,而是張家大房兄弟可能欲與遺囑執行人進行溝通協調,暫緩執行遺囑內容。

2016-02-22  經濟日報 陳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