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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應辦理決、清算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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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應辦理決、清算申報期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至清算期間之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

營利事業清算程序期限

一、公司組織

公司解散須留意三事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

  1. 公司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文書發文日」次日起算,如公司係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則以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書「送達日」之次日起算;
  2. 清算申報期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算,但清算人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則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9年9月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並經主管機關於109年10月5日(發文日)核准解散登記,嗣甲公司於同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
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09年10月6日起算至11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09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二、行號組織

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 2021-07-19、經濟日報 202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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