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其他事業,如因被投事業經營不善進行清算,所產生之投資損失可列報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項目,惟須注意應以實際投資成本計算。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 應備文件: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 投資損失之計算: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舉例說明,
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4,7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其100%投資之乙公司於110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乙公司清算分配報告表列載其資本額5,000萬元,而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爰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元。
惟查甲公司係於105年間以900萬元向他人購入乙公司全數股權,故投資損失應為
- 實際投資成本900萬元-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300萬元=600萬元
- 經剔除投資損失4,100萬元(申報數4,700萬元-核定數600萬元),補徵稅額82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取得相關法令規定證明文件外,應留意正確計算方式,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 11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