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清算, 投資收益(損失), 清算申報,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之投資損失應以實際投資成本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其他事業,如因被投事業經營不善進行清算,所產生之投資損失可列報為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項目,惟須注意應以實際投資成本計算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 應備文件: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 投資損失之計算: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舉例說明,

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4,7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其100%投資之乙公司於110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乙公司清算分配報告表列載其資本額5,000萬元,而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爰列報投資損失4,700萬元。

惟查甲公司係於105年間以900萬元向他人購入乙公司全數股權,故投資損失應為

  • 實際投資成本900萬元-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300萬元=600萬元
  • 經剔除投資損失4,100萬元(申報數4,700萬元-核定數600萬元),補徵稅額82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取得相關法令規定證明文件外,應留意正確計算方式,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 113.01.30

    若您有進一步需求,請填以下表單與我們聯絡。

    您的大名 *

    您的 E-mail *

    您的電話 *

    (預計/現在)公司地點 *

    主旨 *

    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