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而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也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
直接及間接持有的計算方式,今日已公布
(一)直接持有的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透過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的企業,
- 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超過50%或直接控制(或具主導力)其關係企業的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者,以該關係企業持有企業之比率合併計算
- 未超過50%,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個人透過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應比照前2款規定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四)依前3款規定計算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如有重複計算情形,以較高者計入。
- 課稅計算方式
(1)營利事業直接及間接持有之比率-情況1及情況2
- 正確:甲公司持有A公司之比率=直接持股25%+間接持股26%=51%
- 錯誤:丁公司持有B公司之比率=直接持股10%+間接持股25%*25%=16.25%

(2)關係企業持有營利事業比率>50%者,該關係企業直接及間接持有之比率合併計算-情況3
- 正確:乙公司持有B公司之比率=直接持股25%+(關係企業甲直接持股25%+間接持股25%*25%=56.25%
- 錯誤:丙公司持有B公司之比率=直接持股25%

行政院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營利事業、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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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資訊 11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