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生前二年贈與農地 農業使用免遺產稅
中埔鄉蔡先生問:太太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先生農地,於申報太太的遺產稅時能否扣除贈與農地之財產價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農地,是否須課徵遺產稅,須視受贈配偶在繼承時是否繼續作農業使用而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所以太太贈與先生農地後,於二年內死亡,該筆農地應視為太太的遺產,但如果先生能取具農業用地農業使用證明,證明繼承發生時仍作農業使用者,仍可依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應自繼承發生之日起五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始可免徵遺產稅。
【2013/12/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