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會計師出具財務簽證報告?
目錄
一、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組織。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有關書表查核之規定如下:依公司法第20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資本額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帳表查核
茲依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訂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經濟部90年12月12日商字第09002262150號)
- 罰則: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1億元或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
財務簽證新規定(公司法第20條),哪些公司需要財務簽證?
- 108年公司法新制,依據107年11月1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說明如下:
新修正公司法自108年度開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3千萬元的公司,如果符合以下一定規模的條件,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經過會計師財務查核簽證。
1、自108年會計年度起,公司符合下列情形,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1億元。
-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
2、自108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按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是以,虧損撥補之議案應經股東常會承認。
(經濟部92年9月9日商字第09202189240號)
三、 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之公司組織。
法令依據: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四、 公開發行以上之公司。
法令依據: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五、 私立學校。
法令依據:依私立學校法 67條規定: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六、 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
法令依據: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5條規定: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七、政治獻金法規定
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收受金額達新臺幣800萬元以上之擬參選人,應將政治獻金收支情形,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違反者,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