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FAQs, 創業專區, 同業利潤標準, 房地合一稅2.0, 擴大書審, 會計師簽證, 查帳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 盈虧互抵,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簽證, 股利收入

營所稅的申報方式有哪些? 營利事業所得稅Q&A(113年05月更新)

若是營業收入一年超過3,000萬以上的公司,會建議公司採用「稅務簽證」的方式報稅,可以有較多的租稅優惠。細節可詳營所稅委會計師簽證 享優惠哪些情況需要會計師稅務簽證

目錄

營利事業所得稅Q&A

一、哪些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哪些機關、團體應辦理結算申報?

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及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有、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除下列二款外,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1.經依法選定以扣繳方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1)總機構在我國境外,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或在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 人者,合於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之收入。

(2)國外影片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

2.宗教團體、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 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等,如無任何營業或作 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資、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惟上開機關團體之財產總額或當 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自八十四年度起,應辦理結算申報,並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 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方式有哪些?書審、查帳跟稅務簽證差別在哪裡?

就營所稅申報方式來說,主要可分為3種:

1.書審:營收(總收入) × 該行業代號平均純益率 = 平均淨利(純益),依平均淨利課稅,主要適用年營業額3,000萬以下的企業。(某些行業無法使用書審或是年營業額標準為1,000萬以下)
2.查帳:由國稅局調帳方式核定,賺多少繳多少,核實課稅,是買賣業、製造業主要的申報方式。
3.會計師簽證:前10年若有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適用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企業。

三、擴大書審、查帳申報和會計師簽證申報方式優缺比較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提醒,一般而言,建議年營業額在3,000萬以上的公司採用稅務簽證方式申報營所稅。或是年度虧損達100萬元以上之公司,採用稅務簽證方式,保留虧損扣給以後10年度扣抵賺錢年度的所得額。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何報稅呢?適用對象為何?

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可以分為以下3種方式辦理申報,

  1. 人工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申報資料登錄,以光碟(磁片)媒體
  3. 網路申報

▲屬會計科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及逾期之申報案件,不可採用網路及媒體辦理結算申報。

▲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結算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課徵範圍如何?稅率為何? 所得額如何計算?

營所稅課徵範圍,分以下3點來說明:

課徵範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3條財政部64.7.15台財稅第35080號函)

  • 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 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何計算? (113年5月份更新)

計算方式則為:營所稅 = 淨利 × 營所稅率

▲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依月份比例換算全年所得核課。

1.行號(獨資、合夥):目前不課營所稅,營利所得,直接併入綜合所得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2.公司:計算出淨利之後,乘以營所稅率就是營所稅了,稅率依照組織、營收會有所不同。

3.公司的最低稅負制,請詳最低稅負制介紹 (95年起實施),營利事業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自95年1月1日起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稅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71條第2項、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4條之2、第24條之2、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

舉例說明

例如:  甲公司110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營業成本1,000萬、營業費用500萬、利息收入1萬元、出售固定資產損失5萬元。

  • 稅前所得額: 3,000萬-1,000萬-500萬+1萬元-5萬元=1,496萬元。
  • 營利事業所得稅=1,496萬*20%=299.2萬元。

*註:公司組織,再一年之後需分配盈餘299.2萬元,則一樣併入股東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股利所得

營業稅/營所稅/綜所稅之稅務間關係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所得,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營利事業持有之短期票券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41條第2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50條第3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計算所得額時,凡是應該歸屬於本年度的收入或收益以及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皆應於年度決算時,依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應付費用」項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為特殊情形無法確知的收入或收益以及費用或損失,可以在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處理。
所得稅法第24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第64條

六、哪些營利事業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2.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 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4.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 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上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實務上,建議營業額3,000萬以上之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採用會計師稅務簽證方式申報,可依所得稅法39條之規定,保留虧損,往後盈虧互抵十年。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七、書審申報可以適用所有的公司嗎?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提醒:

下列各款申報案件不適用書面審核之規定:

  1. 不動產買賣之申報案件。
  2. 其他貨幣中介;投資有價證券;基金管理;專業考試補習教學;醫院;產後護理機構;其他未分類醫療保健
  3. 投資國內之股利收入,係屬免稅所得,要帳外調減。
  4. 營利事業出售上市及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5. 營利事業證券、期貨交易所得,自95年1月1日起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稅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於計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時,先行扣除。

八、結論:報稅委託專業會計師

常有公司負責人在開公司時,不想花錢、自行送件,只是來找會計師做資本額簽證,報營業稅的時候也自己來,但是到了五月份要申報營所稅的時候,才覺得太難、又看不懂稅法幾千條的條文跟查核準則等,才來找會計師求救。

其實本所每年都要代為處理數百家企業報稅,誠心建議公司老闆應該把時間花在怎麼讓公司賺錢,而研究所得稅法、建議公司怎麼節稅的專業工作,應該委託專業的會計師來處理,才是符合80/20法則的時間管理原則。因為稅法變動的實在太快,也有人想說抱著憑證去找國稅局指導,但是稅務員往往也沒有什麼時間去教你,萬一申報錯了還會被罰款又加計利息,得不償失。

術業有專攻,全球化的時代,科技與技術都日新月異的變動,稅法也是。將專業報稅的事務委由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來處理,老闆安心拚事業,才是最有利於貴司的事業發展!

九、營所稅申報 -112年度營所稅查核簽證錯誤或疏漏態樣彙整表、六大錯誤須特別留意

第一、首先是出售下腳及廢料,應列為收入加項或成本減項,常有營利事業漏未列報導致短漏課稅所得。

一般常見製造業、加工業,在製程或加工過程中產生下腳,例如將原木鋸成木板所留存的零頭木、鋸屑等,若公司將下腳及廢料出售,依規定,銷售收入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是列為成本的減項。

第二,公司投資KY股獲配股息,沒有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表示,公司投資國內其他公司獲配股息,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轉投資收益,依規定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若投資海外公司,其股息仍應申報營所稅。

第三,公司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的員工,而辦理勞退準備金專戶註銷,在收到結清餘款時,卻未申報其他收入。

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勞基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是用來支付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的退休金及資遣費,將累積餘額領回時,應列報為領回年度的其他收入。

第四,公司購買新車替換舊車,所取得的減徵退還貨物稅,未依規定列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

第五,是借款購置固定資產的利息列報錯誤。公司購買固定資產,在購置前已借款,從借款開始到取得資產、或土地房屋完成過戶,這段期間的利息應列為資產成本,而非利息支出。

等到取得資產、房地過戶後,這筆借款產生的利息,才能列為利息支出。

國稅局官員表示,常有公司將取得資產前後的利息,皆一律列報為當年度利息支出,導致申報錯誤被補稅,提醒公司留意。

第六,營利事業購買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最高限額,以250萬元為限。若購買高價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限額所超提的折舊,應依規定自行調減。

相關文章:營所稅錯誤申報方式彙總

十、新創事業租稅優惠有哪些?

除了會計師簽證虧損扣抵外,還有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產創條例投資抵減等。可參考新創事業租稅優惠有哪些?從《產業創新條例》—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談起!

十一、延伸補充:公司賣地 取得時間決定要不要繳房地合一稅。

須注意是否屬於房地合一適用範圍 舊制案件土地部分所得不計稅 虧損也不得扣除

營利事業若有交易或處分房地,要特別留意取得時間。

  • 國稅局提醒,公司出售房地所得,若屬於「舊制」案件,土地部分所得不課稅,但土地損失也不得用來扣除。
  • 外界常對房地合一稅抱持「重稅」印象,以為房地合一稅一定比舊制課稅來得重,不過北區國稅局近期就查到一件特別的企業出售不動產案件,公司反過來想主張適用房地合一稅,結果被國稅局退件。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課稅規定

制度適用範圍注意事項
房地合一新制房地在2014年1月2日後取且持有兩年內,或2016年元旦後取得分為房地合一1.0、2.0,留意申報方式及持有其間
舊制非屬上述新制範圍者土地所得不計稅,但虧損也不得扣除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所得課稅規定

國稅局是在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營所稅案件時,發現公司有一筆房地,是在2014年2月取得,而在2019年2月遭到拍賣處分。

經國稅局查證,這筆不動產的房屋拍定價格約1,341萬元,房屋在出售前的未折減餘額約946萬元,房屋部分的所得約395萬元;土地方面,拍定價格約662萬元,土地取得成本約1,531萬元、土增稅約7萬元,等於是虧損876萬元。

甲公司在列報這筆不動產處分時,並未留意取得時間,於是採房地合一稅制來列報,房屋所得395萬元、土地虧損876萬元,加起來共虧損481萬元,自行認定為虧損案件,於是列報處分利益為0元。

然而國稅局指出,房地合一稅制是在2016年上路,出售房地若在2014年1月2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或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若所出售房地取得日及持有期間非屬前述範圍,就屬於舊制。

補充文章:房地合一2.0文章

營利事業111年出售不動產課稅有別

適用稅制舊制房地合一1.0房地合一2.0
取得時機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2016年1月1日後取得2016年1月1日後取得
出售時機不影響110年6月30日前110年7月1日
課稅方式土地部分不課稅依20%稅率課稅(1)持有2年內:45%
(2)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35%
(3)持有超過5年:20%
申報方式於營所稅申報時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於營所稅申報時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於營所稅申報時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營利事業111年出售不動產課稅有別

因此甲公司案件之房地係於2014年2月取得且持有期間已經超過2年。應屬於舊制,也就是出售房屋所得應課稅,而出售土地所得部分則免納所得稅,但同時,土地交易損失也不得扣除。

國稅局表示,甲公司土地部分雖大虧876萬元,但此虧損無法扣除;至於房屋部分的所得395萬元,則應依規定課稅,從原本免稅案件成為應課稅案件,加上公司原本申報的其他所得約5萬元,依規定應補稅約80萬元。

甲公司雖想主張房地出售所得,應按房地合一稅規定計算,但取得時間是不爭的事實,依稅法規定應屬舊制案件,儘管甲公司提出復查及訴願,統統遭到駁回。

國稅局表示,公司出售房地所得,依房地取得日期、持有期間及交易日期,適用的課稅規定各不相同,要留意申報內容是否正確,以免被補稅。

補充文章:房地合一2.0文章

十二、企業累虧 不得列報政治獻金

公司行號可能會透過政治獻金捐贈給候選人或政黨,以具體行動表達支持,還有機會讓公司節稅。不過要留意,營利事業若在上一年度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時,不能捐贈政治獻金,提醒企業要特別留意。

官員表示,2022年度營所稅已開徵,營利事業在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可以依《政治獻金法》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新台幣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

不過營利事業如果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時,不能捐贈政治獻金,其中有關累積虧損的認定,是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為準。 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確定無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政治獻金才可列報捐贈費用

舉例說明,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100萬元,累積虧損150萬元,甲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2021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仍有累積虧損50萬元。而甲公司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時,國稅局將不給予認列。

官員提醒,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也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經濟日報 112.05.10】

補充文章:政治獻金文章

十三、CFC反避稅制度112年正式上路,符合哪些條件需注意?

  1. 所謂CFC,是指受控外國企業
  2. 法源: 所得稅法43條之3
  3. 是指同時符合「我國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具有股權控制力或實質控制力」且「設立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兩項條件的外國關係企業。

因應跨國企業或個人可能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CFC之盈餘分配政策,保留不分配原應歸屬我國之所得,規避我國納稅義務,因此訂定CFC制度。

此外,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成本,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如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可豁免適用CFC制度。

詳細文章連結: CFC

十四、補充書審的錯誤態樣有哪些

會計師提醒大家,特別注意,書審行業代號的選擇,以及避免利用擴大書審的申報方式,帳務的處理就不確實,造成容易被查帳補稅,得不償失。細節請詳此篇文章

十五、列扣境外稅額 2個注意重點

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布局或交易,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我國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在國外已繳納過所得稅部分,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國稅局有兩大提醒,

  1. 海外收入須減除相關成本 以淨所得計算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所得來計算可扣抵稅額;可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這筆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1. 確認收益來源國與我是否有租稅協定

應留意境外所得來源國與台灣是否有租稅協定減免課稅,如因未向境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在國外多繳稅,溢繳的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所稅。

  • 舉例,甲公司2022年取得日本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新台幣1,2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240萬元(在日本適用就源扣繳,稅率20%)列報國外稅額扣抵。

不過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60萬元,應從收入中扣除,以淨所得840萬元來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應為168萬元。

  • 另外台灣與日本簽有租稅協定,權利金上限稅率為10%,甲公司若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實際上僅須在日本扣繳120萬元,但甲公司並未向日本申請,導致在日本多繳稅120萬元,多繳的國外稅額就不能申報扣抵國內營所稅。

經濟日報 112.12.21

十六、營利事業間接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列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之公司,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獲配之投資收益部分,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  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獲配前開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抵所得稅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按權責發生年度認列投資收益,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備妥相關納稅憑證及證明文件

(二)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經由其投資之開曼群島A公司100%轉投資大陸B公司,B公司之盈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110年間全部分派予A公司,已在大陸地區繳納10%股利所得稅30萬元,A公司同年再將該獲配之投資收益全額分派予甲公司,在開曼群島無繳納稅額。
  • 若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其中包含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200萬元,以及第三地區開曼群島A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300萬元,則甲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30萬元已超過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20萬元限額(計算如附表),故甲公司得依相關規定備妥文件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為20萬元。

國稅局 112.09.12

十七、營利事業已依規定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已納之所得稅,不得再將該稅額列為成本費用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得再將該稅額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採用稅額扣抵法避免重複課稅,即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該已繳納之稅額,不得再列報為成本費用。

  •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4,000萬元,包括臺灣地區所得額12,500萬元及大陸地區所得額1,500萬元(勞務收入2,100萬元-勞務成本600萬元),應納稅額2,800萬元,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為200萬元,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後,自繳稅額2,600萬元。
  • 惟查甲公司誤將在大陸地區繳納稅額重複列報於勞務成本,案經調整剔除勞務成本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4,20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14,200萬元×稅率20%),並依上述規定核算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3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臺灣地區所得額12,500萬元×稅率20%),已納稅額200萬元未超過上開限額,予以全數扣抵後,補徵稅額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200萬元-自繳稅額2,600萬元)。

財政部國稅局 1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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