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 國民年金

勞保國保年金 債主拿不走

勞保國保年金 債主拿不走

【經濟日報╱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2013.11.26 03:03 am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25)日初審通過勞保及國保的保險年金專戶,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押、抵銷、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弱勢民眾不必再擔心養老救命錢被債權人扣走了。

對於仍有企業主未提撥舊制退休金,也通過修法加重處罰,由現行最高10萬元提高至30萬元。

目前勞保、國民年金在轉入勞工一般金融帳戶後,便成為可被強制執行的一般性存款,使得年金不得被強制執行的現行規定形同具文。國民黨立委吳育昇等人因此提案,比照社會救助法的相關規定,修改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與國民年金法第55條。

修正條文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獲朝野共識通過。

吳育昇表示,現行社會救助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有類似規定,但勞保條例及國民年金法卻沒有;民眾雖可向勞保局申請改用支票等方式給付,但礙於當事人可能因法律知識不足而造成年金被法院強制執行,發生經濟困難;而行動不便者要按月親自兌換支票、領取現金,也有很大困擾。

【2013/11/26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