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稅務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新修正產檢假、陪產檢、陪產假規定,相關子法及解釋令亦同步,自111年01月18日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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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1年1月12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並於最短的時間內,核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 新修正規定要點如下:

一、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

「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

另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二、 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 ,經協商可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有關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

三、雙親可選擇同時申請留育嬰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不論配偶是否就業,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指出,配合法令之修正,勞動部於今(18)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修正條文、「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修正條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與第5項規定解釋令及「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並與《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同步在1月18日施行。

關於「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期間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

受僱者陪伴配偶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妊娠期間為之;至於陪伴配偶生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亦即在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假。

「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單位

考量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受僱者,需配合其配偶之產檢事實及需求,其請假單位與產檢假相同較為妥適,

故勞動部發布解釋令,敘明受僱者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者,「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又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雇主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定給予雇主薪資補助之新規定,勞動部修正發布「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凡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之雇主,於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即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第6日、第7日全額薪資補助,至自去(110)年7月1日起,有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之雇主,於給付產檢假薪資後,亦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第6日、第7日全額薪資補助。

勞動部另表示,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刪除配偶未就業之受僱者原則上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爰「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亦配合修正,將受僱者書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檢附配偶就業證明文件之規定予以刪除。另配合《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新修正規定,親職雙方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動部提醒,受僱者依法提出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

  • 詳細資訊請至

相關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站 點選「業務專區/勞動條件、就業平等/建構友善生養職場」查詢

相關申請表單,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業務專區/建構友善生養職場-薪資補助」下載。

勞動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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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1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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