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貿易盈餘, 公司登記, 創業專區,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 稅務法規

開公司後,企業用車,用租還是買的比較節稅呢?(111.01.07更新最新規定)

running black Porsche sedan

常有公司問到,租賃公司告訴我,租車比買車划算,還能夠做公司費用。這是真的嗎?其實,稅法在公司用車方面規定很多,常常有公司誤以為所有公司都能夠一體適用租車的優惠。讓我們分析給你聽!

目錄

Q1: 公司車,該買車好還是租車好?哪個比較節稅?

A:站在會計師的角度,通常我們會先看看客戶的財務報表,公司有收入急速增加嗎?有缺少費用嗎?(細節可以看以下比較表)。如果公司並不缺少費用,則租賃車輛並不划算。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還會有租賃公司他們要收的服務費、利息費用等。租賃車子的總花費,一定高於直接買入的總費用。所以精打細算是必須的!

最簡單的一種計算方式,就是把所有費用加起來,計算看看哪種比較划算,應該就能幫助公司做出決定。因為每間公司的情況不同,建議還是跟會計師討論過財務報表以後再做決定。

公司租賃/購買車輛節稅方式

  • 買車。例如:公司的營業收入超過3,000萬了,但是進貨費用、人工薪資費用等等支出並沒有同步成長,這時候,若能購買一輛車進來作為營業必須的公務使用,可以列為公司的折舊費用(一般為5年),倒不失為增加公司支出的一種方法。如果用貸款買車,利息費用也可以作為公司帳上費用。但是購買車輛,稅法有上限是250萬。對進口車輛而言,常常一台進口車300至500萬,就超過稅法的限額了!多出的部份不能列為公司的費用支出,但是公司日後可以列報該車輛的維修費、牌照稅、燃料稅、保險費等支出。

反之,如果該公司帳上都是虧損的,不需要那麼多費用,則買車或是租車,都不需要考慮。

  • 租車: 如果公司覺得,不只是可列報的費用少,而且每期還需要繳很多的營業稅,通常發生在都是國內銷售的公司,則這時候就會考慮,用營業租賃的方式,租賃一輛車,作為公司的租金費用,又可以扣抵營業稅金5%。(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 營所稅部分: 不論是購買還是租輛車輛,折舊費用跟租金費用,都可以作為公司營業所需要的支出,減少公司的稅前淨利,則可以減少營所稅20%。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車輛是不是有租車位在公司附近?平常有填報出差報告單嗎? 都可以作為合理向國稅局解釋,這輛公司名下的車子真的是經營事業所必要的支出。

Q2: 什麼是融資租賃? 什麼是營業租賃? 什麼是租購?

A:「營業租賃」必須符合公司僅是租用這個車輛,而不是只是分期購買而已、「非融資租賃」的條件。期滿後,必須返還給租賃公司。

而融資租賃,簡單講就是表面是租賃,實質上是租購(租賃後轉購買)。融資租賃之要件如下: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 以上。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簡而言之, 就是禁止五項事情: 1. 不得擅自訂定轉讓契約給公司或是公司關係人、 2. 不得過分低於公平市價出售 ( 怕企業有賤賣資產嫌疑 ) 3. 租期不得超過 45 個月以上;、4. 總租金不得超過出租車9成以上車價 。5.實際上證實該車輛的風險已經完全移轉給租賃方。

以上五項只要碰到一項 . 這幾年來節下來的税 . 都會被國稅局追查。

綜上可知,若是符合營業租賃,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若是符合融資租賃,則不得申報扣抵進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 條之 2 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2 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 或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Q3:公司租賃跟購買車輛,在日後報稅上面,有差別嗎?

A: 如果是符合營業租賃的條件的車輛,不論是小客車或是貨車、或客貨兩用車,每期收到的租金發票,都可以扣抵營業稅5%。

如果是購買車輛,無論是現金或是貸款購入,則一樣會拿到統一發票,但是營業稅金不能扣抵5%,只能全額入公司的購車成本,列為公司的固定資產。以後每年可以提列折舊費用。但是需注意的是,折舊費用是有限額的。而且日後公司出售二手車時,還需要開立發票,所以進項不能扣抵、出售時,銷項又要全額開立發票出去,公司常常會覺得用公司名義來買車,實在不划算。一般會計師也不建議用公司名義買車。

如果真的有用公司名義買車,入帳的注意事項如下:

1.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2.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之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3.前述所稱超提之折舊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1-成本限額/實際成本)=超限折舊額

4.該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的計算,仍然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所得稅法第51條之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款、第14款、第15款)

Q4:購買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出售時須開立統一發票嗎?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所詢購買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或休旅車,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屬前開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購進車輛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且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者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勿以車輛外觀或載貨使用而自行認定車輛用途,應以行車執照登載之用途為準。

另外該局指出,實務上常發現一般營業人,於嗣後出售自用乘人小客車時,誤以為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應無須開立發票,而漏未依規定開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因漏開發票遭致補稅及處罰。

因為法律上,難以認定這台小客車到底是公務用載人或是私用車。因此目前實務上,是只要登記為「自用小客車」,原則上直接視為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但是若是專營租賃業購置的載客用的乘人小客車,則可以扣抵進項稅額。

Q5: 公司給主管配車,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嗎?

A: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常因不懂稅法或誤信車商說詞,將購買來配給主管使用的車輛,

支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逃漏稅,動輒被國稅局處罰一至十倍。

許多公司購買高級自用轎車給主管代步,但根據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解釋,「營業租賃」才能扣抵銷項稅額,公司購買車輛若非用來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屬於「融資租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許多車商在銷售車輛時, 會告訴公司可將購買給主管使用的車輛申報為「營業租賃」,就可以將購車支出轉成進項憑證提出扣抵,結果讓公司虛報進項支出而受罰。

台北市國稅局強調,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個條件,即 為「融資租賃」: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 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的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 90%以上。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111.01.07新規定)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雖然財政部 81 年的解釋令規定,公司如因業務而租用乘人小汽車,若不符合「融資租賃」的四項條件,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但若購買高級自用轎車是給主管使用,國稅局不會認定符合業務所需,而且會在進項查核時特別留意,公司若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可開罰一至十倍。

此外,依照財政部 75 年發布的解釋令,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的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因此,不論公司是自行購車,或是向融資公司租車供主管使用的支出,都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但是實務上,常見公司老闆以公司的名義去與租賃公司簽約,以營業租賃的形式租車,當作公司的租金費用,也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 但是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也就是老闆自己開的車),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也就是停在老闆家裡而不是公司附近,也沒有租車位),就屬於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所以財政部在111年1月7日,再次重申此種供特定主管職級使用的自用小客車,不得拿來扣抵進項。會計師在此也提醒各位企業主特別注意。如果是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才可以拿來扣抵銷項稅額。

Q6:有人說可以將租車費用作為員工薪資,一舉兩得,是真的嗎?

A: 「假租車、真逃稅」已觸法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不少公司行號以「先租後買」方式,幫高薪員工租車,以薪水給付租車費用,讓員工薪資所得降低、少繳所得稅;但國稅局提醒,「假租車、真逃稅」已觸法。

該局指出,轄內有四名納稅義務人為某保險經紀人公司高級業務主管,年薪從168萬元到329萬元不等,該公司以這種「假租車、真逃稅」手法短報薪資所得,所得人被要求補稅、罰鍰7萬元到15萬餘元不等;四人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認為保險公司讓符合一定資格且要買車的員工去找租車公司,由公司出面簽約租車,實際上簽約保證金由員工繳納,每月的租車費用也從員工薪水扣付,等到租約期滿後,員工可直接取得車子所有權。而保險公司以租車人名義,將車輛租金列為營業費用,這四名主管的薪水扣除租車費用後,則可以適用較低級距的稅率來逃漏所得稅。經過計算,四人分別應補稅罰鍰6萬8千多元到15萬3千餘元不等。

四人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全部敗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如果保險公司是實際承租人,何需扣付員工的薪水?顯然公司出面簽約,只是為了掩蓋員工是承租人,將員工薪水轉變為車子租金的事實。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請醒公司及所得人,切勿用此方式規避稅負,以免遭補稅,並處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Q7:公司向中古車行購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其進項稅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銷售中古車之申報時點及購置時其進項稅額計算之規定。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銷售其向非適用加值體系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政府機關、依同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購入成本(不含規費及其他費用),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徵收率為5%)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

    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提示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惟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但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者,不適用之。
    進一步舉例,依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甲中古車行於105年12月以新臺幣(下同)63,000元向自然人乙君購買舊乘人小汽車,並於106年2月以52,500元出售,營業人甲於申報106年1-2月營業稅時,該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為3,000元﹝63,000/(1+5%)×5%﹞,銷項稅額為2,500元﹝52,500/(1+5%)×5%﹞,因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故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為2,500元。

    公司行號如有向非適用加值型體系者購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嗣後銷售者,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至該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稅額,可依上開規定申報計算扣抵。

Q8:如果公司向個人購置中古汽車,如何入帳?不可扣抵營業稅。

   會計師提醒公司,公司如果向個人買車,個人無法開立發票給公司做為購買證明。

  企業向個人買二手車 不能抵營業稅

      公司創業初期,需購買設備來完備營運所需,不過可能因為資金不足,會選擇向親戚朋友購買二手汽車,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中古車時,可以依公式換算稅額扣抵,但僅限營業人為中古車商;一般公司行號若向個人買入二手車輛,僅能依相關資料以總額入帳,無法扣抵營業稅

  企業向個人買二手車 可以入帳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向個人買車時,因為個人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也未支付營業稅額,因此沒有扣抵營業稅的問題。不過,營業人向個人買二手車,屬於固定資產應入帳,要準備相關資料才可以計提折舊;

   相關資料包含:

   一、買賣契約:要列出賣方為個人、買方為公司行號,且註明車牌號碼及交易價格,

   二、付款證明:使用匯款時應有匯款記錄;使用現金應有簽收記錄,

   三、行照: 行照上的所有權人應和買賣契約的買方一致。

   另外,購入二手車固定資產入帳,是按照取得的成本作為入帳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含買價、運輸費和保險等相關費用,因此不管二手車買前已使用了幾年,公司皆要將二手車購買時的總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

   如果營業人為中古車商,以買入二手汽車作為銷售用途時,可以在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但要留意,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的部分,不能扣抵。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得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規定的徵收率(現行徵收率5%)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

 

個人出售中古車,如何報所得稅?

個人如果非經常性從事汽車賣賣,則出售自用小客車,免納所得稅。

1.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
2.交易損失~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3.無須申報一時貿易所得及扣繳

個人賣車跟賣其他二手設備有一些不同,個人賣二手車基本不用課稅。

個人出售自用小汽車,如果不是以從事汽車買賣為職業的話,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如果有交易損失也不可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80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00761311號函

延伸補充:個人出售二手設備,一批商品,如何課稅?

個人非經常性出售汽車免課所得稅,但是如果個人出售的是二手手機或電腦設備等一般商品,就需要課稅了。

假設原始購買的單據早已不見了,此時可以參考台財稅第65468號函:綜合所得稅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單一純益率,自74年起調整為6%。

(財政部台財稅第65468號函)

根據公司開立的「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的金額乘上6%來當成這次出售二手設備的利潤,隔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自行填入「營利所得」項目申報個人所得稅。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因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所得的計算是採用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規定。個人因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如無法舉證實際發生之成本及費用,得以按銷貨收入的6%來計算所得額,併入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

(財政部73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65468號函)

Q9:給公司做決定時的綜合建議?

A:

如果是貨車,用直接購買或是租賃的差別不大。就可以用購買的,因為租賃成本比較高,還含了租賃公司的服務費在內,會墊高總成本。

如果是專營內銷的公司,常常銷項沒有足夠進項可扣抵的,則租賃小客車可以作為公司租金費用、又可抵營所稅,可以將車輛取得成本快速列帳,才會划算。

如果公司為出口賺取外匯為主、或是銷售免稅商品,則因為營業稅都是可以退稅或是免稅的,則用租賃車輛就沒有明顯節稅效益。若需要用車,則直接購買即可。可以全額入帳作為公司的折舊費用。(車價建議不要過高,超過250萬的車款,公司也只能入帳250萬)

另外如果車輛登記在公司名下,只要有發生任何車輛意外的糾紛,對方都可以向公司求償,而如果登記在個人名下,則不會跟公司扯上關係。所以如果車子其實平常都是老闆在開,並非公務使用,本事務所都會建議,直接用個人名義買比較單純。

公司可再自行檢視,租賃公務車的管理機制是否符合上揭財政部令規定,作相應的修正及正確申報營業稅,以管理營業稅風險。

註1: 核釋營業人承租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扣抵規定(111.01.07)

財政部111.01.07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

財政部於今發布新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所列5種情形之一者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至營業人承租非屬前開自用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其立法意旨係考量營業人取得之自用乘人小客車多為其高級員工使用,與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性質相同,爰定明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實務認定上係參考106年1月3日修正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有關融資租賃條件規定,認定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鑑於該規定已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修正刪除,爰參考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0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出租人規定,訂定一致性不得扣抵條件,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註2:營業稅法19條 不得扣抵之進項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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