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融資貸款, 政府補助

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政府有那些措施?

工業六大面向:

一、 金融支持

  • 透過輸出入銀行及與其簽約承辦的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出口廠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協助出口美國廠商及其關連產業降低資金成本,開拓新市場,確保臺灣廠商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優勢。
  • 只要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票、債信及營運情形正常,而且對美國出口實績較基期衰退達10%;或關連產業廠商營業額較基期衰退達10%,即可申請。
  • 一般企業貸放年利率減碼1%;中小企業貸放年利率減碼則提高到1.5%。

透過輸出入銀行辦理「出口廠商投保輸出保險費用減免」,減輕廠商輸出保險徵信費和保險費負擔,鼓勵與協助出口美國廠商及其關連產業開拓新市場,減少對單一地區的依賴,避免貿易風險,確保臺灣廠商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優勢。其中:

  • 徵信費:最低以1折計收。例如:原本對國外買主的徵信費為3,000元,只需支付300元徵信費。
  • 保險費:最低以1計收。例如:投保輸出保險原應繳5,000元保險費,僅需支付500元保費即可。

只要具備出口美國外銷實績或其關連產業的廠商,或者受美國關稅影響的廠商即可適用,可透過本措施減輕投保輸出保險徵信費與保險費負擔,有助於廠商開發新客戶及新市場。

(一)信用保證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業者,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且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1.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登記之企業。
2.近三年具輸美實績。
3.自114年3月12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113年同期月平均、113年下半年月平均或114年1月及2月平均之營業額減少達10%;且經經濟部、受經濟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者;惟受影響業者如無法於114年7月15日以前提出營收減少之證明,得先以前二目資格證明提出申請,金融機構得予收件辦理,受影響業者並應於114年7月31日以前補送營業稅申報資料或足資證明營收減少之文件。

(二)信用保證限制

授信單位於授信時,知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證:
1.企業或其關係人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2.企業或其關係人之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
(1)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
(2)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
(3)應繳利息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

所稱關係人係指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或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如有特殊情形無法取得資料查詢同意書而未能辦理債信查詢者,應經本基金同意,始得依有關規定移送信用保證。

貸款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或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營業及票債信正常,非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並符合下列申貸資格之一者:

(一)第一類:朝數位轉型、淨零轉型或通路發展,且申請日前最近6個月以內任1個月僱用員工數為30人以下。
(二)第二類:直接或間接受美國關稅影響且自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113年同期月平均、113年下半年月平均或114年一月及二月平均之營業額減少達10%;但受影響業者如無法於114年7月15日以前提出營收減少之證明,可先提出資格證明申請,金融機構得予收件辦理,受影響業者並應於114年7月31日以前補送營業稅申報資料或足資證明營收減少之文件。

前項各款申貸資格,由承貸金融機構依據申貸事業檢具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覈實審認。如資格有爭議時,得由申貸事業洽請相關法人單位協助審認申貸資格並出具資格認定核定表。

受理申請期間如下:

符合前點各類申貸事業應於下列申請期間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一)第一類: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117年10月31日止。

(二)第二類:由本部另行公告。

貸款用途如下:

(一)資本性支出: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

(二)週轉性支出:營運週轉金。

承貸金融機構應依循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十一條所定直接授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申貸事業。


二、 降低行政成本

提供保稅區通關免裝箱單新措施,對保稅業者按月彙報的報關案件,不用再提供裝箱單,也就是保稅業者出貨每月只要彙報一份報單,對於他們跟保稅區或課稅區之間相關供應鏈業者的出貨案件,也都放寬不須再提供裝箱單(packing list)。

經統計各保稅區約1,224家業者,每月可減少製作約20萬份裝箱單及10萬小時作業時間,降低業者行政作業成本。

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對現有約1,224家保稅業者擴大實施遠端稽核,一方面回應科學園區同業公會低度監管的訴求,且減少監管海關實地查核,降低行政干預,有助減輕業者的法遵成本。

業者在海關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線上申辦傳輸資料,海關於線上審查,並可遠端連線到業者系統下載帳務資料,與通關系統比對,進行帳務抽核,以視訊方式確認業者執行情形。

  1. 海關為掌握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存儲大陸物品情形,得遠端連線業者帳務系統,下載進出倉資料與通關系統資料進行比對,並輔以監控系統遠端查核倉庫儲位即時影像。
  2. 保稅業者於平臺線上申請報廢不良品或銷毀廢料,於報廢或銷毀時採即時現場連線或全程錄影方式,供關員查核。
  3. 保稅業者於平臺上傳重整表單,海關透過後臺審核,並連線至業者系統抽核重整後貨物帳務登載情形,如有不符情形,得於線上通知業者改善。

三、 提升產業競爭力

申請資格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之製造業,且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前述公司不含分公司。

(二)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下列情事之一:

1.客戶取消或展延訂單

2.客戶要求吸收關稅費用

3.貨品遭客戶退運

4.其他具體受影響事實等。

(三)申請業者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投資審議司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

(四)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五)營業狀況不得為解散、歇業。

(六)本次申請內容如曾獲其他政府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者,不得申請。

補助金額上限及期間:

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50%,每案補助款以新臺幣500萬元為上限。

執行期間:公告受理截止日之次日起為計畫起始日,以12個月為原則。

申請資格

本計畫須由多家業者聯合提案,由1家業者擔任主導單位,聯合相關業者共同參與申請。申請資格為:

(一)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以製造業為限,且主導公司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註1

(二) 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下列情事之一:
1.客戶取消或展延訂單。
2.客戶要求吸收關稅費用。
3.貨品遭客戶退運。
4.其他具體受影響事實等。

(三) 申請業者不得有陸資投資(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告資料或投資審議司公布之最新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進行認定)。

(四)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五) 營業狀況不得為解散、歇業。

(六) 本次申請內容如曾獲其他政府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者,不得申請。

註1: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之法人格,不符申請資格。

補助金額上限及期間:

補助金額上限:補助經費每案4,000萬元(主導業者補助款編列比例最高不得超過總補助款50%)。

執行期間:計畫時程以不超過 116年3月31日為原則,可追朔至線上申請收件日為起始日。

四、 開拓多元市場

申請資格

一、 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公司或商號(以下統稱企業) ,並於申請時提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情形說明及佐證資料。

二、 多家聯合申請之主導企業須有出進口廠商登記,共同執行企業則不受此限。

三、 申請企業至收件截止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屬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二)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企業淨值(股東權益)為負值。
(三)最近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四)有因執行政府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五)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六)有欠繳應納推廣貿易服務費之紀錄。
(七)113年5月21日至114年5月20日間,有受撤銷、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或停止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處分紀錄者。
(八)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之情事。
(九)曾受貿易署補助之企業有因經費挪為他用、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之行為而受解除契約之情事。
(十)已獲114年「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補助之企業。

申請補助額度類別及條件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單家企業:補助上限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多家(2家以上)企業聯合申請:補助上限2,000萬元。

三、每家企業僅能擇一類別申請。

四、每家企業限申請1案,企業自籌款須達全案總經費之50%以上。

五、企業可提出2年期或3年期計畫,企業受補助後,依第一年執行成果,擇優推薦至決審會議審理,惟企業仍須配合本計畫每年度公告之作業原則,並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應備資料。

五、 租稅優惠

為鼓勵產業創新轉型,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不限業別,只要符合條件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均可申請適用。

主要的優惠有三大方面,企業從事符合規定活動,可多加運用,以減輕租稅負擔!

在協助新創事業發展方面,產創條例第23條之1提供「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採擇優透視至合夥人課稅」及第23條之2提供「個人天使投資所得減除優惠」。

在鼓勵研發創新方面,產創條例第10條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在促進智慧轉型方面,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提供「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及第23條之3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

為產業發展需求及國際情勢,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4年5月7日經總統修正公布:

  • 因應科技進展、數位及淨零排放之雙軸轉型發展趨勢,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納入AI及節能減碳項目、支出上限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實施至118年底,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使企業提升競爭力因應國際情勢快速變化。
  • 為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及協助新創事業後續營運,修正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適用條件,促進企業或個人增加投資新創事業,達到新創雨林的政策目的。

第23條之2:放寬投資新創事業為成立未滿5年、調降投資金額門檻為50萬元及延長持股期間為3年,每年減除限額最高500萬元,其中投資一般高風險新創公司以300萬元為限。

第23條之1:出資額門檻由3億元調降為1.5億元、提高投資新創事業的比例門檻。

六、 安定就業

 維持僱用安定:為避免企業因關稅而裁員,推動雇主透過勞雇協商縮短工時與調薪,由政府提供減班勞工薪資差額補貼。目前已開放橡膠製品、機械設備、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三業別申請,未來將視經濟與就業情勢滾動核對,擴大適用產業。

➤ 減班休息勞工再充電:在職勞工與事業單位協議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可利用空檔參加勞動部核定課程,並依實際訓練時數申請訓練津貼,亦可在薪資差額內合併領取僱用安定薪資補貼。針對月薪30,300元以下低薪勞工,每月參訓12小時內也可申領津貼,最長6個月。

➤ 支持受影響企業辦理職能訓練:協助受衝擊企業提升員工職能,提供內部或聯合辦訓最高補助200萬元,並延長114年度受理申請至9月30日,鼓勵企業積極投入職能升級。

➤ 整合型就業服務: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動協助受衝擊產業離職之中高齡等失業勞工對接缺工之事業單位,提供「先僱後訓」的工作崗位訓練補助、僱用獎助及職務再設計補助,提供客製化整合協助,強化就業媒合成效。 

➤ 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將配合青年尋職季節與產業衝擊狀況推動青年訓練獎勵措施,協助15至29歲青年安心參訓、培養國家重點與跨域產業技能,每月獎助學習獎勵金1萬元,最高12萬元。

➤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針對未就學未就業之青年,提供職涯輔導與每月5,000元尋職津貼,若於計畫期間穩定就業並達階段性工作月數,領取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合計最高可獲4萬5,000元,鼓勵積極就業與持續投入職場。

114年中小企業融資媒合會:

中小企業融資媒合會招募資格:

A.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述之中小企業

B.已完成設立登記(僅有稅籍登記亦可),且事業單位不得為歇業、解散、停業等狀態。

C.需有明確融資需求(週轉金、資本性支出皆可)

D.須提供財務報表、401/403等相關報稅報表

中小企業融資媒合會流程:

計畫工作團隊針對個案進行資格審核,企業送出申請後兩個工作天內審核完畢,並與企業聯繫後續榮譽會計師/顧問現場診斷時間。

針對初審過的企業,委請榮譽會計師/財會顧問進行現場訪視診斷,協助業者估算營運資金需求、計算損益兩平點,及製作融資簡報(簡報模板將由計畫團隊提供),個案診斷需於10/3前完成。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與全臺13家金融機構(含公股、民營)合作之平台。由計畫工作團隊協助上傳企業之財報、融資簡報等資訊,供全臺配合之銀行各分行參閱。

採封閉式媒合會,每家次媒合時間為20分鐘(簡報10分鐘,點評10分鐘),需採用簡報形式上台分享,並提供與參與銀行1對1諮詢媒合機會。

媒合會結束1個月後,向各承作銀行進行追蹤,並視情況提供協助

●招募時間即日起~9/30

●榮譽會計師/財會顧問個案診斷時間:10/3前診斷完畢

●各區融資媒合會時間

高雄-7/3(四) 13:00~17:00

台北-7/10(四) 13:00~17:00

台中-7/17(四) 13:00~17:00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執行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資料來源: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財政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