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系列6-閉鎖性公司技術入股、勞務出資差異?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如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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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入股、勞務出資,出資方式差異?
為什麼常會有人將勞務入股當作是技術入股,這個誤解到底是怎麼產生的?
案例:老吳是公司的重要主管,老闆非常器重公司的同事們,老闆最近想要發給老吳股票,於是找來了會計師來談談怎麼用技術入股讓老吳拿到股票。
會計師有問老闆:「你們的技術股打算要怎麼作業?」
老闆回:「不就是有技術的中高階同事,公司發股票給公司同事員工」
Q:請問上述案例,屬於技術入股?或是勞務入股?
A:屬於是勞務入股,不能被移轉的技術,不屬於技術入股。
因為如果是技術入股,是用技術來換股票的過程,所以公司認為老吳持有技術要來換股票的話,老吳需要將技術移轉給公司(即是俗稱的技術轉移,簡稱技轉)。等到技術移轉給公司之後,公司會知道技術移轉的價格,公司再按技轉的對價發行新股給老吳。
如何分辨,技術、勞務,2種出資方式?
- 技術入股:如果老吳有提供技術,並且將技術移轉給公司,換得股票,則是技術入股,等同用技術所有權為對價換取股票。
- 勞務入股:如果老吳有提供勞務給公司,且公司將勞務轉成等值股票,再提供股票給老吳,則是勞務入股,等同用勞務的對價換取股票。
可能技術入股的名稱不是很精確。大家會覺得有技術拿到股票,可能比較有感。但是在法律的分類,兩個是不一樣的流程及驗資文件。

混淆技術入股、勞務入股的代價
為什麼需要說明勞務入股與技術入股有差別,需要區分一下,實務上有幾個痛點需要跟讀者說明一下。
痛點1.稅務陷阱
技術入股的出資人(出技術的人)因為需要耗時許久才會有辦法開發出一個技術,所以技術入股的作價金額(技術入股換成股票的價格)都會很高的,
可是技術入股本來就是將技術賣給公司(賣東西要課稅),技術產生的價金換成股票(買東西不課稅),如果技術賣給公司轉成高額價金,會發生什麼事?
–>就是課徵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最高是40%。
- 技術入股舉例來說,如果有個某老闆搖手搖飲,喝到的人都會被幸福感包圍,情不自禁地在原地轉三圈。某老闆願意將這個搖手搖飲的技術,以500萬元的代價,轉給一家叫五十圓的飲料公司,公司也還沒有太多錢可以支付,公司只好用技術入股的方式,將500萬元,用每一股10元的方式,發行50萬股的股票,提供給某老闆作為技術入股的對價。希望五十圓飲料公司以後所有的員工,學習了某老闆搖手搖飲的技術,都可以有很多客戶在各個店的門口轉圈圈。
如果技術可以轉給五十圓飲料公司,公司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也願意發行新股給某老闆,等同是用股票換技術進公司使用,未來有許多幸福客戶在門口轉圈圈,五十圓飲料公司一定會業績長紅,獲利及股價也將預期上漲。
某老闆用技術換股之後,才是他頭痛的開始。因為等於他賣了技術售價是500萬元。各位讀者可能會疑惑,賣技術明明沒有拿到現金,為什麼還需要被課稅?
別懷疑,技術入股可以分成兩個部分動作:
- 將技術賣給公司(賣東西要課稅)。
- 技術產生的價金換成股票。
上述的(1) 是要課稅的。如果賣了500萬元的技術,會按照現行法令按照30%當作成本費用,70%變成個人所得稅,粗略算大概要繳140萬元的稅款。
(技術入股的價格5,000,000 x 利潤率70% x 稅率40% = 1,400,000元)。
如果不知道換成股票需要繳140萬的稅款的人,也不知道要去辦理緩課的民眾,大概就會變成稅災戶了。當初會做技術入股,也是因為公司拿不出錢來付給某老闆,當然某老闆也不想要為了這筆技術入股還要付錢,沒想到辦完技術入股就變成要繳稅140萬元了,很常見的是拿到國稅局追稅的稅單,才會發現自己背負沉重稅務負擔。
痛點2.鑑價困難
另一個技術入股的痛點是鑑價的問題。搖手搖飲的技術怎麼估計未來的價值?
通常鑑價需要採用市場法(比較市價來估計技術的價值),成本法(技術的生成按成本來計算技術的價值),現金流量法(按未來現金流量估計技術的價值)。
- 搖手搖飲的技術會有同類的品項可以來用市場價格比較嗎?
- 搖手搖飲的技術會有辦法估計以前的成本嗎?
- 搖手搖飲的技術未來可以賺多少錢,以估計未來的搖手搖飲技術的價值?
這些方法似乎都難以執行。當然如果找到比較強一點的企業評價師,或許能順利解決,但是鑑價也會需要支付一筆費用的,這個點也必須納入考量。
痛點3.緩課需經核准
技術入股發生了一些稅災,也因此政府就改了制度,因此新增緩課的制度。什麼是緩課呢?
就是技術入股賣技術換到公司股票的時候不課稅,延緩到某老闆賣股票的時候才會課稅。課的稅其實是當初賣技術的對價金額。
緩課的股票,按照規定仍舊需要列管,等到未來股票有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繼承開始時)、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就會需要課徵所得稅。並不是申請緩課就不用繳稅哦,只是暫緩繳稅而已。
只是緩課不是技術入股的標準配備,而是需要經過政府機關核准的程序。換句話說,如果是核准制,就會有可能有人是不核准的,變成必需要繳稅的。
拿到股票前,勿錯估公司經營風險
若讀者未來有機會洽談技術入股的時候,千萬要小心公司的繼續營運風險。如果用技術入股拿到的是股票,務必要先觀察公司的營運狀況。切勿不要跟營運狀況不好的公司談技術入股。
如果用技術換了股票,可是後來公司卻又經營不善而倒閉了,股票就變成壁紙了,這樣就會變成血本無歸,求償無門又難以處理的問題了。
個人以勞務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屬執行業務/薪資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113/12/24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個人於該令發布日以後,
- 以勞務出資取得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應於取得股份日,按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
- 依其提供勞務性質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或第3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公司應於個人取得股份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 本部104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規定,於前點案件不適用之。
財政部說明,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同法第356條之3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
個人以勞務作價投資前開公司,係將其提供勞務之價值換取被投資公司發行之股份,且作價金額經雙方同意抵充公司資本,爰其以勞務作價取得股份時,其所得已實現,應以抵充之出資金額依規定計算所得課稅。
上開所得認列時點及計算方式,與個人以其財產作價投資公司取得股份之課稅規定一致。
舉例說明,為延攬甲君進入創業團隊,A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甲君協議並依法於公司章程載明,甲君以其勞務出資新臺幣(下同)3百萬元,甲君於113年12月24日取得股份,
依勞務性質認屬甲君113年度薪資所得3百萬元,A公司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按抵充之出資金額3百萬元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
[財政部113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2000號令]
補充文章:
113.12.24 財政部賦稅署、115.02.01富筆:理財顧問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