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12月31日前以專門技術取得公司股票,於轉讓時要課財產交易所得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91年度以專門技術取得某公司股票,嗣該公司100年度因彌補虧損減資而收回股票,應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7564235號函釋規定,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之股票,係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代表,尚無所得發生,應不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股東於取得該股票後以之轉讓時,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4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9080號令規定,公司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收回公司股東於92年12月31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股票,核屬股票轉讓性質,應就股票面額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另依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釋規定,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得按股票面額之30%計算其費用;亦即財產交易所得為股票面額×股數×(1-30%)。
舉例說明:王先生於91年4月14日以專門技術取得A公司10萬股股票,該公司於100年4月7日因彌補虧損減資而收回股票技術入股股票3萬股,如果王先生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則應申報100年度財產交易所得2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