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 稅務法規

2月15日補班 勞動部:工作日不給加班費

今年春節因為1月23日小年夜提早放假,公部門必須在2月15日周六補上班,若民間企業跟進,2月15日算休息日上班嗎?勞動部表示,2月15日雖是周六休息日,但與1月23日上班日對調後,2月15日當日變成是正常工作日,勞工若當天出勤,不須加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動部表示,如果勞雇雙方約定根據「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即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將原工作日(109年1月23日)與休息日(109年2月15日)對調,因為2月15日當天已是約定補行上班的正常工作日,1月23日則是休息日,勞工應依事業單位作息出勤。

勞動部表示,若是1月24日以後才新到職的勞工,如針對2月15日是否為補行上班天另有約定者,得依約定辦理。也就是如果2月15日仍是休息日,仍要依休息日上班給付工資。

2020-02-07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