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大戶要小心了,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5日指出,財政部自即日起將啟動「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針對全國持有非自住房屋十戶以上者(1,734人)全面查核其房租收入,初期將發函通知輔導申報,若囤房大戶未讀未回將採查核措施。
許慈美表示,依照財政部房屋稅籍統計,若排除自住屋與無法利用面積如地下室、建築結構等情況後,全國約有50萬人持有非自住房屋,其中有1,734人持有十戶以上,本次財政部依財政委員會決議自即日起至明年3月間啟動專案查核,針對十戶以上者要求申報租賃所得或說明原因。
據了解,財政部初期將針對囤房大戶1,734人發函輔導,
若大戶在財政部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租賃所得稅款,財政部將不予裁罰。
但如果囤房大戶對財政部輔導函不讀不回或有短漏報情況,財政部將裁罰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許慈美建議,房東應盡快誠實申報,如果是出租房屋給我國租金補貼戶,像是租給長照機構、幼兒園、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單身青年以及新婚育兒者等,還可向地方政府申請適用公益出租人資格。
若租金收入超出免稅額,超出額度適用財政部「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成本費用率,等於超出金額只有57%要計入綜所稅。
如果公益出租人是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包租或代管社會住宅,租金收入超出每月免稅額,超出部分可適用成本費用率60%,等於超出金額只有40%要計入綜所稅。
此外,公益出租人若透過「租賃住宅服務業」包租或代管租賃住宅,在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於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6千元以下免課綜所稅。超過6千元至2萬元部分適用成本費用率53%、等於47%要計入綜所稅;超過2萬元部分則適用43%成本費用率,超出金額只有57%要計入綜所稅。
依住宅法規定
- 依住宅法第3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可享有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綜合所得稅租金收入減免等三大減稅優惠。
- 依住宅法規定,公益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在2017年到2021年5月期間每月可享有1萬元免稅額度;另因應2021年6月住宅法修正,公益出租人免稅額度自2021年6月起進一步提高到1.5萬元。
工商時報 2021.10.05